案号: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91民初7318号
原告:南京某房地产公司
被告:苏州某网络公司南京分公司、苏州某网络公司
【裁判要旨】
房地产销售经纪行业中行为人盗用其他同业经营者发布的房源信息,以虚假房源吸引潜在客户,增加自身交易机会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南京某房地产公司、苏州某网络公司南京分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均包括房地产经纪等,且均通过网络发布待交易的二手房房源信息。南京某房地产公司通过某网站发布了6套房屋交易信息,其中有详细的房源图片,图片中均标有南京某房地产公司名称的标识。而被告苏州某网络公司南京分公司盗用了南京某房地产公司已发布的上述房源信息,亦通过该网站进行发布。但就同一套房源,苏州某网络公司南京分公司发布的信息中的房屋售价及佣金收取比例均低于南京某房地产公司。
对此苏州某网络公司南京分公司解释称,房产中介行业中盗用他人房源图片发布交易信息属于行业普遍存在的“惯例”, 涉案6套房源在网上标注的售价均系其公司随意标价,其公司并无房主信息,不可能成交,因此佣金标准也是随意标注的。另外,其公司主营业务系代理新房销售,与南京某房地产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其使用了南京某房地产公司发布的房源信息发布二手房交易信息仅仅系为了吸引客户后,再向客户推荐、销售新房。且涉案房屋均未实际成交,未对南京某房地产公司造成损失。
【裁判内容】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南京某房地产公司与苏州某网络公司南京分公司属于同业竞争者,且双方均有采用通过网络发布房源交易信息的经营方式,其目标受众均系有购房需求的消费者,在本质上并无区别。但苏州某网络公司南京分公司在发布网络交易信息时并未规范经营,不仅盗用南京某房地产公司发布的房源信息进行虚假宣传,还特意在南京某房地产公司发布信息的基础上下调房屋售价及佣金标准,意图吸引更多目标消费者的动机明显。且该行为客观上可能导致南京某房地产公司的客户流失甚至丧失交易机会,苏州某网络公司南京分公司的涉案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涉案房源信息已经下架,判决:苏州某网络公司南京分公司赔偿南京某房地产公司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共计18000元,苏州某网络公司对其南京分公司前述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诚信是企业立足的基本,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案原、被告双方均系房地产行业居间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房产信息,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诚信经营。但随着网络信息经济迅猛发展,同业竞争日趋激烈,不少企业通过网络采用盗用他人房源信息或者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方式进行引流,以此来吸引潜在客户。此类行为不仅涉嫌不正当竞争,也侵害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行业市场陷入恶性竞争循环,扰乱正常市场管理秩序,不利于行业发展。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明确这种游走于法律之外的所谓商业“惯例”不能成为逃避法律制裁的借口,不仅保护了维权企业正当合法权益,也体现出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提倡良性竞争、诚信经营的司法导向,为营造稳定、公正、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