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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机动车交易公司与某汽车贸易公司、袁某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号: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2)苏0115民初18620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1民终13396号

  原告:某机动车交易公司

  被告:某汽车贸易公司、袁某

  【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网络平台发表言论应当客观、真实,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导致公众对相关经营者产生负面评价,造成其商业信誉和声誉造成损害的,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基本案情】

  某机动车交易公司系南京地区大型二手车交易公司,某汽车贸易公司系其同业经营者,袁某为某汽车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某在抖音平台发布的视频中,暗示某机动车交易公司对其交易市场中的二手车动了手脚,调了里程表。具体内容包括:“作为南京最大的二手车市场,这里面的车商有几百户,很多车都是调表的,客户找我们买这台车,我们就要把这台车验好……所以买二手车一定要找正规大的车行去买”“这个车实际是160000公里,你看这个车现在表显是136394公里,这个表不准确,差了两万多公里……”等。某机动车交易公司认为某汽车贸易公司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不实信息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裁判内容】

  江宁法院一审认为,某机动车交易公司与某汽车贸易公司双方系同业竞争关系,地理位置相邻。综合涉案视频的内容、配图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可以确定该视频其所指对象为某机动车交易公司。某汽车贸易公司未证明涉案视频的内容系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其在未经充分核实的情况下,即公开宣称调表车辆是从某机动车交易公司处购买,足以误导不特定消费者的客观判断、理性选择,并导致公众对某机动车交易公司产生不良印象,对其商誉造成损害,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综上,判决某汽车贸易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向某机动车交易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

  一审判决后,某机动车交易公司和某汽车贸易公司均提起上诉。南京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和公平合法是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具有竞争自由,有权利评价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服务或经营活动,但评论必须以客观真实、公允中立、诚实信用为原则,不得误导公众和损害他人商誉。尤其是在网络社交媒体发达的时代,流量与交易机会直接相关,对于拥有较高“粉丝”数量的同业经营者,相比于其他竞争者,在评论和发布相关视频时应当负有更高标准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同业经营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必不可少,合法合理且适当的竞争行为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开、透明,但恶意竞争将导致市场信用基础崩塌,有损营商环境建设。本案明确了同业竞争、评论自由与商业诋毁之间的边界,对于引导经营者合规经营、共建良性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