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2)苏0115民初15221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1民终11059号
原告:某艺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安徽某拍卖有限公司
【裁判要旨】
与“老字号”有历史渊源并对其传承发展作出贡献的市场主体基于一定程度信赖利益实施侵害他人商标权的行为,应当综合判断该主体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程度、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谨慎、谦抑适用惩罚性赔偿。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结合相关行业特点及利润率情况,精细化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以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百花齐放、共同繁荣。
【基本案情】
“十竹斋”老字号由安徽休宁人胡正言于明代万历年间在南京创立,以其高超的饾版拱花技艺而名动古今。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起,南京、合肥相关主体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陆续恢复“十竹斋”经营。在赓续传承中,安徽十竹斋于1981年在传统刻画笺等商品类别上注册“十竹斋”商标,主营加工纸制造。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开始经营拍卖业务,并于2007年在拍卖服务上注册“十竹斋”商标。2020年,安徽某拍卖公司经由安徽十竹斋授权开展拍卖业务,随后举办“金秋十竹斋”拍卖活动。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等认为,安徽某拍卖公司在企业名称及拍卖业务上使用“十竹斋”标识,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裁判内容】
南京中院二审认为,安徽某拍卖公司在企业名称及拍卖业务上使用“十竹斋”标识侵害了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本案中,“安徽十竹斋”“南京十竹斋”都在历史传承中对“十竹斋”及饾版拱花技艺的传承和发展作出不可磨灭的贡献。从客观情境看,安徽某拍卖公司仅举办一场拍卖活动,其侵权情节尚未达到苛以惩罚性赔偿的严重程度。从主观状态看,“南京十竹斋”与“安徽十竹斋”同根同源,安徽某拍卖公司对于“安徽十竹斋”长期经营而积累的商誉具有一定信赖利益,主观故意尚未达到施以惩罚性赔偿的严重程度。故法院综合考虑“十竹斋”字号的历史渊源、相关主体老字号传承、发展的贡献程度、安徽某拍卖公司主观过错程度、拍卖行业特点及相关利润率情况,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进行精细化裁量,改判安徽某拍卖公司赔偿某艺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万元。
【典型意义】
老字号不仅承载着经营主体百年商誉,更凝聚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技艺之精华。本案所涉纠纷的实质,是与老字号存在渊源的关联市场主体在拓展经营中,超越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与他人注册商标权利产生的冲突。在规则制度的既定框架下,法律确应对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匡正;在鼓励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导向下,当老字号权益与注册商标权利产生冲突时,既维护实定法的秩序,同时促进老字号的传承发展,是司法裁判应当遵循的价值导向。通过本案裁判,一方面对安徽某拍卖公司不当侵权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另一方面以惩罚性赔偿谦抑、谨慎适用,倡导同宗同源的经营者在市场经营过程中百花齐放,有序经营,探索传统文化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更相契合的保护路径,最终实现双赢、多赢、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