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南京某医药公司诉某制药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案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3444号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268号

  原告:南京某医药公司

  被告:某制药公司

  【裁判要旨】

  1.技术秘密案件的审理中,划分密点进行分析比对只是认识涉案技术信息的一种手段,在分析单一密点的同时应结合整个技术信息审查单一密点与整个技术信息中其他部分信息之间的组合、协调、依存等关联关系,从而准确界定技术秘密的保护范围,并对侵权与否作出判定。

  2.违反合同约定将技术秘密转让或披露他人使用,构成对他人技术秘密的侵害。当事人就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作出事先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约定之内容确定侵权赔偿数额。

  【基本案情】

  2004年,南京某医药公司与某制药公司签订《香菇多糖项目合作合同》,约定前者向后者提供生产香菇多糖原料药和香菇多糖制剂的必要工艺技术等;后者生产的香菇多糖过程产物、原料药和制剂仅能销售给前者书面指定的经销商或者制造商,自行销售或者委托其他方经销应赔偿前者2000万元以及其他损失。南京某医药公司向某制药公司交付了合同约定技术成果为2页纸手抄件。2006年7月,某制药公司获得香菇多糖原料药的注册批件。

  2011年3月,某制药公司以100万元将“香菇多糖生产技术”转让给案外人江苏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生物公司)。2013年7月,香菇多糖原料药的生产企业由某制药公司变更为江苏某生物公司。2014年4月,江苏某生物公司网站发布的文章记载“‘香菇多糖’原料药生产线正式投产……投产后年产值将过亿元。”

  南京某医药公司主张某制药公司侵害其涉案技术秘密,应当按照《香菇多糖项目合作合同》的约定赔偿其经济损失2000万元。

  【裁判内容】

  南京中院一审认为,技术秘密点认定应当注意整体与部分(局部)、目的与手段的辩证关系。技术信息公知性的举证责任主要在被诉侵权人。涉案15个技术秘密点中,某制药公司不能证明涉案8个单项技术秘密点具有公知性,亦不能证明组合秘密点(9~15)具有公知性,故该15个技术秘密点不为公众所知悉。南京某医药公司是涉案商业秘密权利人,其按照合同约定向某制药公司交付涉案技术秘密载体(2页纸手抄件)。经比对,江苏某生物公司使用的技术秘密与南京某医药公司向某制药公司交付的技术秘密实质上相同,某制药公司将涉案技术秘密非法披露给案外人,构成侵权。关于赔偿责任的认定,按照《香菇多糖项目合作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判决某制药公司赔偿2000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据此,判决某制药公司赔偿南京某医药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

  一审判决后,南京某医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高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道地药材香菇原料的挑拣、加工、处理等传统中医药工艺的技术秘密保护。判决对传统道地药材技术秘密的认定、非法利用技术秘密的赔偿等问题进行了探索,有利于传统中医药技术应用发展,促进中医药守正创新。一是明确了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厘清了具体密点(部分)与涉案技术信息(整体)以及相关公知信息之间的关系,注意到了整体与部分、目的与手段之间的辩证关系。通过对单项秘密点及组合秘密点公知性的逐一分析,准确认定了技术秘密的范围,并据此作出侵权判断。二是弘扬了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通过强调合同解除后保密义务的独立性,明确了相关主体的保密义务及相应责任,在被告多次、严重、故意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全额支持了原告2000万元的诉讼请求,体现了人民法院倡导诚信原则,让违约者、侵权者恪守承诺、回归诚信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