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某研究所(以下简称郑州某研究所)自2009年5月开始培育、选育、试验、观察,经过多年不懈努力,培育出“天使红”石榴新品种,于2020年6月2日提出申请,于 2021年10月21日取得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郑州某研究所发现陈某群在四川某地大量繁殖涉嫌侵害郑州某研究所“天使红”石榴新品种权的石榴苗木及繁殖材料,并以“天使红”授权石榴品种的名称对外销售。郑州某研究所对陈某群的石榴种植基地位置、种植规模以及销售侵权石榴繁殖材料的全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陈某群在收取石榴接穗销售款项定金后,向郑州某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出具文字说明一份,明确标注其销售的石榴接穗枝条为“天使红”石榴新品种。郑州某研究所以“天使红”为对照样品与公证处封存的石榴叶片进行品种指纹鉴定,结论为一致率为100%,进一步印证两者为同一品种。郑州某研究所请求依法判令陈某群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100万元。
【裁判结果】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某群在收条中明确了其销售的接穗为天使红品种,并附有“天使红”石榴图片简介,郑州某研究所提交的品种指纹鉴定报告亦显示,涉案被诉侵权接穗与“天使红”石榴品种经鉴定两者点位一致率为100%。因此,根据上述证据,可以认定陈某群繁育、销售了“天使红”繁殖材料。因郑州某研究所未能提供其因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也未提供陈某群获利的相关证据。考虑到涉案植物新品种的种类及陈某群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郑州某研究所提交的其与案外人签订的涉案品种许可合同显示许可使用费金额为100万元、期限为20年、范围为云南全省,以及郑州某研究所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工作量、支出的合理费用等相关因素,法院酌情确定陈某群赔偿郑州某研究所经济损失25万元、维权合理费用5万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河阴石榴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因气候因素,每年有大量外地石榴产品冒充郑州河阴软籽石榴进行销售,严重损害品种权人及当地种植农户合法权益。涉案石榴品种系无性繁殖,无性繁殖品种的特征为可以自我复制和自我繁殖,侵权成本极低,侵权手段隐蔽,被告未经品种权利人许可,公开以权利人“天使红”品种名义销售接穗,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且繁殖面积大、数量多,繁殖材料售价高、获利大,情节严重,应予严厉打击。本案的审理对于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