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唐某某公司系“卵圆形管状过滤筒和使用这些卵形管状过滤筒的过滤系统”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2020年11月11日,唐某某公司通过公证在新乡某滤器公司购买了四种型号滤芯,并发现新乡某滤器公司网站展示有“唐某某滤筒现货供应”等产品。唐某某公司将公证购买的滤芯委托某知识产权公司鉴定,经鉴定,滤芯设计方案落入“卵圆形管状过滤筒和使用这些卵形管状过滤筒的过滤系统”权利保护范围。唐某某公司提起侵权诉讼,请求判令新乡某滤器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合理支出500万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新乡某滤器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唐某某公司赔偿损失和合理支出1148890元。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新乡某滤器公司以769号法国专利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但769号法国专利权利要求书和附图均未公开“第一端盖”“第二端盖”“其中当该过滤筒处于至少一个方向中时,该管状过滤器介质中的更多面朝下而非朝上”等技术特征,不能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实施的是769号法国专利公开的现有技术。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限定的“当该过滤筒处于至少一个方向中时,该管状过滤器介质中的更多面朝下而非朝上”等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公正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创新、开放包容的自信和决心。唐某某公司是一家外国企业,涉案专利产品主要用于提高空气过滤质量。实践中,一些专利在权利要求中并未明确限定专利技术方案使用的环境,但专利限定的结构及所需实现的技术效果,隐含了使用场景或实际使用中的设置方式。本案在准确认定功能性技术特征和使用环境特征的基础上,作出侵权判定,平等保护了外国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激励国内企业在面对日趋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不断创新进取,加强在高科技领域内的研发投入,以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