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1行初5号】
罗伯特公司等与博士汽车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20)粤0111民初31413号】
【当事人】
行政诉讼案:
原告:广州博士汽车自动变速箱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博士汽车公司)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白云区市监局)
被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广州市市监局)
民事诉讼案:
原告: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ROBERTBOSCHGMBH)(简称罗伯特公司)
原告: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博世中国公司)
被告:博士汽车公司
被告:廖畅
【案情与裁判】
罗伯特公司为第G675705号、第6430960号“BOSCH”注册商标权利人。白云区市监局调查发现,博士汽车公司未经“BOSCH”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擅自制造带有“BOSHICH”标识的全数控阀体总成质检机和全数控自动变速箱总成质检台,查获博士汽车公司制造的带有“BOSHICH”标识的质检机和质检台各一台,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博士汽车公司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博士汽车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没收、销毁涉案产品、罚款17500元。博士汽车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广州市市监局作出维持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博士汽车公司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于2020年12月25日提起行政诉讼。同年9月1日,罗伯特公司、博世中国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由针对博士汽车公司、廖畅(博士汽车公司的唯一股东)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博士汽车公司、廖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法院对上述行政和民事案件进行合并审理,两案同时宣判。
对于行政诉讼,一审判决驳回博士汽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对于民事诉讼,一审判决博士汽车公司、廖畅停止侵害罗伯特公司、博世中国公司第G675705号“BOSCH”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判后,博士汽车公司、廖畅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均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落实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审判机制的范例,对行政、民事案件中的被诉侵权事实查明、统一裁判尺度等方面有一定指导意义。两案同时审理、同时宣判,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首先,该种审判机制便于查明案件事实。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查明的案件事实(含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照片、强制扣押清单等)为民事纠纷中的主要定案事实,两案同时在同一个审判庭审理,避免了重复调卷、质证的情形,且当事人在两案中关于案件基本事实的举证、质证意见基本能保持一致,能保障最大限度查明案件事实。其次,该种审判机制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该争议焦点的解决涉及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的比对以及涉案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样式的比对。两案在同一个审判庭同时进行审理,尤其是在审理行政案件时,由行政和民事案件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直接参与案件的合议并充分发表意见,有利于两案法官针对上述问题统一比对、认定,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再次,同一纠纷的行政、民事诉讼案件同时审理,同时宣判,既能通过行政查处,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又能通过确定民事赔偿,及时有效地补偿权利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