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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柴物联公司与物联网研究院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


  【(2019)粤73知民初633号】

  【当事人】

  原告:火柴物联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火柴物联公司)

  被告:广州物联网研究院(原名广州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简称物联网研究院)

  【案情与裁判】

  火柴物联公司诉称,2017年8月2日,其与物联网研究院签订《基于低功耗广域网络的物联网定位技术研究合作协议》,物联网研究院拒不按照协议约定支付25万元,导致该合同项目无法继续履行。物联网研究院称可以解除合同为条件补偿10万元给火柴物联公司。火柴物联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但物联网研究院仍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火柴物联公司主张判令物联网研究院继续履行涉案合同,若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物联网研究院应赔偿火柴物联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作协议系物联网研究院与火柴物联公司恶意串通,在未向涉案项目投入资金的情况下仍签订协议申报国家科技经费,并希望利用部分科技经费购买火柴物联公司产品,该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科技经费使用管理的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涉案合作协议系无效合同。故依法判决:驳回火柴物联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火柴物联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国家投入科技经费的国际合作项目。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合同的效力。“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互相勾结,为谋取私利而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是否属于恶意串通的合同,需要考量如下因素:1.主观上双方互相串通,为满足私利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2.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谋取非法利益。本案主动审查合同效力认定涉案合同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利益,系无效合同。

  司法建议工作是延伸司法职能、助力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本案在判决同时适时发出司法建议,向有关单位提出针对性建议,要求广州市南沙区科技局对国家科技经费加强管理,并专门指出应加强与本案有关的科研项目申报阶段和验收阶段的管理,帮助有关单位做好法律风险防范,避免国家利益受到损害。本案入选本院2023年度服务和保障科技创新十大典型案例以及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100件典型案例。


附判决:

(2019)粤73知民初633号-某物联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某研究院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