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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杭州公司与微字节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2021)粤73民终5227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微字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微字节公司)

  上诉人(一审原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简称网易杭州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淘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淘进公司)

  【案情与裁判】

  网易杭州公司是知名度极高的《梦幻西游》《梦幻西游无双版》《迷你西游》手游的开发者和涉案14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微字节公司是橙子建站的主办单位。该建站工具是案外人北京巨量引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巨量引擎公司)的官方落地页广告制作工具。网易杭州公司认为淘进公司通过橙子建站制作、发布的《大圣轮回》手游宣传下载页面侵害其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微字节公司为被诉侵权广告页面的投放提供了网址链接,淘进公司通过该网站进行了被诉侵权广告投放,微字节公司与淘进公司系共同实施相关游戏推广行为,构成分工合作的共同侵权,判决微字节公司等连带赔偿网易杭州公司70000元。宣判后,微字节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仅提供建站工具而非参与广告制作、广告发布服务,对侵权广告内容亦不构成明知或应知,请求改判其不构成侵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微字节公司并非提供单纯的中立技术服务,不适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原则。微字节公司不仅为案外人巨量引擎公司广告用户提供落地页广告制作工具,还与其分工合作,共同提供广告发布服务,共享相应经济利益。微字节公司作为广告发布者,负有法定审查义务,且在本案中,微字节公司同时作为落地页制作工具和广告发布者具有更强审查能力,又从被诉侵权广告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加之被诉侵权广告的侵权信息明显,故应认定微字节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被诉侵权广告内容侵害网易杭州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应知,进而应认定其构成广义共同侵权中的帮助侵权。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部分有误,但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广告建站工具提供平台应否就侵权广告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问题。本案判决指出建站工具提供平台如能审核广告内容并决定是否发布广告的,应认定为广告发布者,不适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规定。同时界定在判断该广告发布者应否就利用其建站工具所发布的侵权广告承担责任时,可从该广告发布者对所发布内容审查能力的强弱、是否因所发布内容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侵权信息显著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其合理注意义务。如果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则构成帮助侵权。随着互联网广告从PC端转移至移动端(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移动APP平台为客户提供广告落地页建站工具日益普遍。本案裁判规则避免了简单化的全盘否定新兴商业模式,有利于持续推动文化创意产业规范发展,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新型经济发展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