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73民终3169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林乐怡
上诉人(一审被告):杨治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精典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联合公司)
一审被告: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简称购书中心)
【案情与裁判】
查良镛(笔名金庸)所著《射雕英雄传》《笑傲江湖》《天龙八部》《神雕侠侣》四书由三联书店于1994年5月在内地出版,该四部作品曾多次入选内地、香港及外国教材,并曾被多次改编为电影、电视剧。杨治于2000年创作《此间的少年》并发表于网络。2002年,该作品由西北大学出版社出版,书名为《此间的少年: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此间的少年》另有华文出版社2003年、2004年、2007年三版、联合公司2001-2011十周年纪念珍藏版、2012年版以及《此间的少年2》(网络版)。《此间的少年》中出现的绝大多数人物名称来自查良镛涉案四部小说,且主要人物的性格特征、人物关系、人物背景都有较多相似之处,但故事情节不同。
查良镛在二审期间离世,其继承人林乐怡参加诉讼。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治侵害了涉案四部作品的著作权,联合公司、精典公司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间的少年》2002年首次出版时将书名副标题定为“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蓄意将《此间的少年》与《射雕英雄传》进行关联,引人误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其借助《射雕英雄传》的影响力吸引读者获取利益的意图明显,杨治的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改判认定杨治构成不正当竞争,杨治、联合公司、精典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杨治应消除影响并赔偿林乐怡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88万元,联合公司、精典公司就其中3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同人作品是对已有作品二次创作的结果,同人作品往往在角色、背景、情节等方面与原作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这也是同人作品备受争议的主要原因。近年来,我国同人作品创作日益增加,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知识产权问题也引起社会和相关公众的关注。本案是同人作品侵权纠纷,查良镛为海内外知名作家,具有较高的影响力,杨治亦出版了多部畅销小说,案件所涉问题在同人作品版权保护的法律理论与实务层面都具有典型性。行业内对本案关注度高,审理过程中《中国知识产权报》《法制与新闻》、央视网、中国之声、财新网等多家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称之为“同人作品第一案”。本案曾被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评为2018年度版权十大热点案件。
同人作品往往在角色、背景、情节等方面与原作品有一定关联,这也是同人作品备受争议的主要原因。本案判决通过对涉案作品的梳理,从人物形象、情节两方面对同人作品是否侵害了原作品著作权的认定与处理作了有益的探讨与创新,主要体现在:1.认定查良镛四部作品中的人物群像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2.著作权法要兼顾创作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文化的发展和繁荣,故本案综合考量后判决被诉同人作品不停止侵权,如再版按版税收入的30%支付经济补偿。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方面对规范同人作品合理有序创作发展提供司法指引,另一方面也为版权热点问题的理论研究提供了鲜活的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