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西华公司与阳春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021)粤73知民初123号】

  【当事人】

  原告:浙江西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西华公司)

  被告:阳春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阳春公司)

  被告:北京恩吉赛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恩吉公司)

  【案情与裁判】

  西华公司认为,恩吉公司未经许可便向市场推广、使用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并应用于阳春公司,构成侵权。西华公司向法院诉请判令恩吉公司停止生产、销售用于建造侵权加热炉的节能元件,并停止改造、新建侵权加热炉;恩吉公司赔偿西华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和合理开支121391.96元。恩吉公司辩称,被诉节能炉结构实物与涉案专利全部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仅将节能元件安装在他人早已建造好的炉窑炉壁上的行为也不构成侵权行为,在此基础上同时作现有技术和在先使用抗辩。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现有技术及在先使用抗辩均不成立。在确定赔偿数额环节中,西华公司提交了恩吉公司对外宣传资料、侵权产品的销售数据、同行业公司的营业利润率等证据作为赔偿计算依据,经责令恩吉公司提交财务账册其无正当理由未予提交,法院根据现有证据细化计算恩吉公司侵权获利的情况,适用裁量性赔偿原则。一审判决恩吉公司停止侵权,赔偿西华公司经济损失1800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21391.96元。宣判后,恩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节能减排一直是高能耗企业重点关注的领域。涉案专利是高效的炉窑节能技术,能够提高炉膛的发射率和强化炉墙的辐射传热,解决了在炉壁上不能可靠、牢固安装黑体元件的技术难题,且安装快捷,该技术在节能减排领域具有一定的市场前景。保护创新技术成果,依法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是知识产权司法服务和保障科技创新的重要体现。本案积极运用精细化赔偿计算方式,对破解“举证难、赔偿低”的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以被告自我宣传中被诉侵权产品销量作为基数,从发明目的推算涉案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对实现利润的贡献率等,结合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全面分析了侵权人因侵权可能获得的利益,最终判赔180余万元,有效填补权利人的损失,彰显了全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附判决:

(2021)粤73知民初123号-北京恩吉赛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西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