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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播公司与泽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0)粤73民初2541号】

  【当事人】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微播公司)

  被告:广州泽梦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泽梦公司)

  【案情与裁判】

  微播公司主张,泽梦公司开发的“抖管家”等群控软件,可以实现批量登录和操控抖音短视频软件,自动模拟刷视频养号防封号功能、截流采集抖音大V的视频及粉丝信息、一键自动随机点赞、评论、转发及批量自动关注、私信、自动建群自动发布群聊内容、自动操控直播间等恶意营销功能,其推广、开发、运营专门针对抖音短视频软件的具备一系列规模化、自动化批量营销功能的涉案群控系统,实质上属于不正当利用微播公司构建的抖音生态系统市场成果,谋取商业机会从而获取竞争优势,上述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请法院判令泽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15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55000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定泽梦公司“抖管家”软件的养号功能,实际上是利用系统自带的技术手段制造虚假、无效的关注、点赞、评论等数据,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而“抖管家”软件宣称的采集功能、截流功能,其本质上是对抖音平台上相关公开数据的抓取和使用,微播公司所主张的数据权益并未受到不正当损害,泽梦公司的行为所引起的市场竞争明显是正当的,能够激励包括微播公司在内的市场经营者围绕抖音平台进行技术创新,为消费者提供更为便利的使用体验,不会造成经营者、消费者和公众利益之间明显失衡,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群控软件的营业收入及虚假刷量功能对涉案群控软件利润贡献率等因素,一审判决泽梦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微播公司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运营、宣传、推广“抖管家”“播商管家”软件中的养号等虚假刷量功能,并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55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不服,均提起上诉。广东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公认的商业道德一般是指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普遍认同的、符合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规范和道德准则,但是如果在新兴的互联网行业内尚未形成普遍认同的行业共识和行为标准,则既需要综合评价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公众利益间的平衡,又需要结合互联网经济的基本特征,从而为判断行为的正当性划清界限。互联网经济的特点是共享互通,数据资源本身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时应当秉持审慎的态度,以避免造成“数据霸权”和“信息孤岛”等严重后果,进而影响相关行业的技术创新和进步。本案判决对如何判定虚假刷量、数据抓取行为的不正当性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在严厉打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互联网领域公平有序竞争秩序、为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划定边界的同时,也能够激励市场竞争者正当地利用数据资源进行技术创新,妥善处理好技术创新与竞争秩序维护、竞争者利益保护与消费者福利改善的关系,彰显广东法院在服务和保障互联网等相关行业高质量发展中作出的努力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