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73知民初607号】
【当事人】
原告:荷兰安祖公司
原告:昆明安祖花园艺有限公司(简称昆明安祖公司)
被告:广州市番禺科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科艺公司)
【案情与裁判】
荷兰安祖公司作为世界排名第一的红掌育种企业,是“安祖奥利尔”红掌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其子公司昆明安祖公司是该新品种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昆明安祖公司向科艺公司购得被诉侵权的红掌“特伦萨”,并自行委托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下称昆明研究所)对被诉侵权物与其送检样品进行基因测试。该研究所出具测试报告认为两者在所选29个位点的指纹图谱完全一致。昆明安祖公司还曾在起诉前委托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上海)分中心对被诉侵权物与其授权品种进行田间观察测试。因所提交的被诉侵权物不符合测试要求,该次测试未有结果。荷兰安祖公司、昆明安祖公司(以下简称二安祖公司)遂主张科艺公司擅自生产、繁殖、销售“特伦萨”侵害其“安祖奥利尔”植物新品种权,诉请科艺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科艺公司辩称两者不是相同品种,并提交其自行实施的田间观测结果,显示两者在植株高度、植株宽度、叶片长度、叶片宽度等性状存在明显差异。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昆明研究所的基因测试报告不是鉴定意见,但可以参照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由于该测试在送检材料、测试方法和程序规范性等方面均存在瑕疵,故对该测试报告不予采信。由于红掌类品种的基因测试尚未建立国家或行业标准,且科艺公司明确反对以基因检测鉴定进行同一性判定,故不同意二安祖公司关于基因检测鉴定的申请,同意其田间观察的鉴定申请。二安祖公司作为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明方和鉴定申请方,有责任在合理期限内提交符合条件的鉴定材料。考虑到通过组培、分蘖、侧芽等扩繁方式获得符合条件的鉴定材料所需时间远超合理期限,且扩繁所获得的检材具有一定变异风险,以及二安祖公司明知被诉侵权物不符合鉴定条件但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具有过错等因素,故不同意二安祖公司对被诉侵权物扩繁后再进行鉴定的主张。二安祖公司不能证明被诉侵权物与其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二安祖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又申请撤回。最高法院二审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国内首批“红掌”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之一,由于红掌类品种的基因测试尚未建立国家或行业标准,而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的焦点通常在于同一性鉴定判断,本案裁判规则对类案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本案中,一是明确当事人单方委托的基因测试报告并非鉴定意见,但可参照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则予以认定;二是明确当授权品种尚未建立基因检测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且另一方当事人明确反对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同意一方当事人的基因检测鉴定申请,而应视案情需要组织进行田间观察检测鉴定工作;三是明确在被诉侵权物不符合田间观察鉴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否允许当事人通过组培等方式扩繁后再进行鉴定,应当考虑双方的举证责任、扩繁技术的可行性以及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裁判文书入选最高法院第六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中国知识产权报对本案予以专门报道,获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附判决:
(2020)粤73知民初607号-荷兰某公司、昆明某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