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拜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拜某(天津)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拜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拜某(天津)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拜某股份有限公司系成立于1882年的德国企业,其是涉案“拜尔斯道夫”“Beiersdorf”系列商标的权利人,涉案商标使用在NIVEA/妮维雅、优色林品牌产品上。被告拜某(天津)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其经营范围包括“润滑油、润滑脂、润滑剂”等,其同时经营“beiersdorfchina.com”网站。被告及其关联公司自2018年起申请注册包含“拜尔斯道夫”“Beiersdorf”标识的32个商标,均被宣告无效或未注册成功。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对于长期批量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与涉案商标相关商标,试图通过将恶意申请注册的商标正当化、合理化的行为,可以结合其对他人全方位摹仿等情节,及抄袭、摹仿他人商标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恶意,对其商标注册行为认定为恶意抢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本案中,拜某(天津)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拜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关于拜某(天津)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仿冒企业名称、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改判认定拜某(天津)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综合在案证据全额支持赔偿拜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典型案件。生效判决对于侵权者恶意囤积商标、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导致权利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付出大量时间人力物力成本,甚至干扰权利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商标抢注行为,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同时全额支持了权利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有力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平等保护了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彰显了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