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美某饮水机公司
被告:S电器公司、天津苏某商贸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佛山美某饮水机公司是名称为“滤芯组件和净水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S电器公司曾委托第三方对其产品是否侵犯该专利进行评价,在得出可能侵权的结论后,曾请求佛山美某饮水机公司免费授权,佛山美某饮水机公司并未同意。在未获授权情况下,S电器公司仍持续大规模生产多种型号的被诉侵权产品。其后佛山美某饮水机公司在天津苏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S电器公司生产的两个型号净水器产品,认为该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同时,基于S电器公司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侵权规模,佛山美某饮水机公司主张S电器公司在赔偿其经济损失的基础上承担5倍的惩罚性赔偿。S电器公司认为其并未使用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且佛山美某饮水机公司在与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同日申请发明专利的过程中,放弃了部分技术方案,应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对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予以限制。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发明与实用新型对于创造性的要求高度不同,对与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同日申请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修改并不当然对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产生影响。涉案专利两次无效宣告程序中,无效申请人提出的证据与发明专利审查意见引用的证据相同,涉案专利均被维持全部有效,不应限制其保护范围。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查明侵权事实后,为防止权利人损失进一步扩大、节约司法资源,法院对侵权认定部分作出先行判决,判决S电器公司、天津苏某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其后,法院对赔偿损失部分的诉讼请求继续进行了审理,在计算出S电器公司侵权获利的基础上,综合考量相关因素,最终确定了赔偿数额并判令其承担2倍的惩罚性赔偿。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专利案件中适用先行判决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件。考虑被告侵权时间较长、被诉侵权产品的产销量较大,特别是“双十一”电器销售旺季这一特殊时期,为使权利人得到更充分、更及时的保护,法院就已查明的侵权事实部分作出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避免了权利人损失进一步扩大。在后续对赔偿损失诉讼请求的审理中,精细计算出被告的侵权获利情况并适用了惩罚性赔偿,树立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形象。判决后,经法院持续进行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在二审阶段达成和解,撤回上诉,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