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邱某某系建盏制作技艺师,是国家一级/高级技师、南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建窑建盏烧制技艺)代表性传承人。
2020年2月20日,邱某某创作完成《茶盏(顺势)》的建盏作品。该作品采用了“侧烧”烧制技艺,不同于传统“立烧”的技艺,建盏外侧上具备特殊高度的托底以及尖嘴的杯口,内侧纹里具备滴状图案往尖嘴杯口方向顺势聚拢的特征,整体外观生动精致。该作品荣获第十一届福建省工艺美术精品“争艳杯”大赛金奖。2020年4月10日,邱某某在个人访谈视频中专题介绍了上述作品,相关视频发布在西瓜视频、抖音等平台。2021年1月7日,邱某某就该作品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权。2022年5月9日,邱某某向福建省版权局申请了著作权作品登记。2022年12月8日,因邱某某在申请专利权之前已经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相关建盏,该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李某某亦为建盏制作技艺师,通过仿照邱某某独创的《茶盏(顺势)》作品烧制建盏,并在其经营的建盏陶瓷工作室以及他人经营的工作室对外销售,并在西瓜视频、抖音等平台进行宣传。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邱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某停止侵犯《茶盏(顺势)》建盏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邱某某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维权支出费用50万元。
裁判
武夷山法院一审认为,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邱某某创作的《茶盏(顺势)》作品采用了有别于传统建盏“立烧”的“侧烧”烧制技艺,使得作品外侧形象上具备特殊高度的托底以及尖嘴的杯口,内侧纹里具备滴状图案往尖嘴杯口方向聚拢的特征,生动精致,具有独创性和独特的审美意义。故而,该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范畴。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整体外观造型,具备邱某某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独特特征。故而,李某某制作、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属于剽窃他人作品,侵害了邱某某的著作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邱某某的艺术声誉及知名度、涉案作品的类型及独创程度、李某某的侵权行为性质及情节、邱某某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李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6万元。一审判决:一、李某某立即停止侵犯《茶盏(顺势)》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二、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邱某某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6万元;三、驳回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南平中院二审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烧制技艺等传统工艺本身不是作品,但如通过传统工艺制作出来的工艺品符合“作品”的要求,能够表达一定思想情感,具有独创性或首创性的表达,体现作者一定智力水平,且具备美术作品的审美意义及艺术创作高度,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一审法院认定《茶盏(顺势)》作品具有独创性和独特的审美意义,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并无不当。同时,法律并不禁止权利人在同一客体上享有多种民事权益,一项设计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后,其设计中蕴含的独创性表达仍然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故而,本案即使邱某某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因其申请前公开宣传而被宣告无效,但《茶盏(顺势)》作品的著作权处在法定保护期内,邱某某有权就该作品主张著作权。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某侵害邱某某著作权并酌定赔偿6万元,并无不当。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我们做好传承和发展。结合时代需求、人民需求,在内容和形式上与时俱进进行创新,是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的重要手段。建盏制作技艺作为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需要传统手工技艺人不断进行创新,赋予其新的生命力。本案中,邱某某系建盏制作技艺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打破传统技艺,创作的《茶盏(顺势)》建盏作品采用了有别于传统建盏“立烧”的“侧烧”烧制技艺,使得创作作品在器型、结构、外观、样式以及图纹等主要元素上,具备独创性和独特审美意义,取得了良好的市场反响。本案判决邱某某创作的《茶盏(顺势)》享有著作权,充分保护了传统手工技艺人进行创新的智力成果,有利于充分调动传统手工技艺人创作的积极性,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