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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某(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双某汽车部件投资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

  案情   

  东某(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下称东某公司)因与宁波双某汽车部件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双某公司)的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将其起诉至福州中院。东某公司一审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双某公司应返还东某公司支付的开发费216万元及违约金43.2万元,并赔偿东某公司其他经济损失5059余万元;双某公司也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要求东某公司赔偿双某公司因履行合同产生的各项损失2010余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双方于2017年12月8日签订案涉《新产品开发技术协议》,约定东某公司委托双某公司开发6速自动变速箱用于匹配其未来将量产的DX3车型。该协议对变速箱应达到的技术要求及开发各时间节点、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东某公司向双某公司支付了开发费216万元。在开发过程中,双某公司向东某公司多次表示开发进度晚于预期,无法按合同约定日期完成节点的开发工作,东某公司随后答复要求双某公司须按其再次保证的期限按期完成技术开发,且必须承担东某公司因延期开发产生的损失。因双某公司未满足东某公司提出的要求,东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因开发该车型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因开发新车型引入的生产设备损失、开发费、模具费、报废车、领料费、差旅等;双某公司反诉要求赔偿因开发变速箱产生的所有损失。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补充查明,东某公司为开发案涉变速箱,还向双某公司购买了变速箱样件及控制器合计470万余元。   

  裁判   

  福州中院一审认为,双某公司逾期6个月以上未能提供符合东某公司要求的开发成果OTS C样机,已构成违约。双某公司抗辩是东某公司的原因造成其无法按照原定计划完成变速箱开发,理由不成立。根据《技术开发合同》9.4约定,东某公司行使解除权条件成就,东某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技术开发合同》8.4约定,因双某公司违约,东某公司解除合同的,双某公司应在收到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内返还东某公司已支付的费用,并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双某公司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东某公司主张双某公司退还开发费21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3.2万元,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东某公司主张双某公司赔偿其他损失共计5059余万元的诉讼请求,因东某公司举证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技术开发合同》因双某公司违约而解除,双某公司请求东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一、东某(福建)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双某汽车部件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SEM DX3 1.3TGDI DSI M06 6AT变速器项目)于2021年3月27日解除;二、宁波双某汽车部件投资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东某(福建)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开发费21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3.2万元;三、驳回东某(福建)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宁波双某汽车部件投资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福建高院二审认为,东某公司因购买变速箱样件产生的采购损失金额470万余元可以视为东某公司因案涉合同履行产生的直接损失,东某公司二审中提交了相应的转账凭证和发票,证据充分,且因案涉变速箱开发失败的原因在于双某公司,故该部分损失应由双某公司负担。东某公司上诉主张其他损失与本案变速箱开发项目没有直接关联,该部分损失数额也远超双某公司与东某公司订立案涉合同时能预见到的损失,不予支持。本案并没有证据证明双某公司存在故意违约的情形,在二审已经支持东某公司关于购买变速箱样件产生的采购损失的情形下,二审对东某公司要求双某公司支付43.2万元的违约金不予支持。二审改判:一、维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1民初26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二、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1民初261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1民初26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宁波双某汽车部件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东某(福建)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开发费216万元以及变速箱样件及控制器采购损失470万余元”;四、驳回东某(福建)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五、驳回宁波双某汽车部件投资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评析   

  技术开发合同由于合同本身特点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的概率较高。因开发失败导致合同解除后,如何认定违约责任导致的损失是此类案件审理的重难点。如果将开发失败所产生的后果全部归咎于合同违约方,会导致过分加重违约方的责任,进而导致今后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时,承担技术开发责任的一方因担忧难以承担合同开发失败的后果而不敢签订合同,从而阻碍了技术发展和商业交流。相反,如果法院认定违约责任过轻,亦不利于委托方加大投资力度,有损于培育积极创新的市场竞争环境。本案二审在认定违约方责任时,综合考虑技术类合同自身固有的商业风险、违约方过错程度、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及双方对市场的合理预期,科学合理确定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二审判决后,双某公司及时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二审判决的思路对此类问题的解决具有较强的指导和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