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熊某、周某、李某、张某、康某、陈某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案号】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22)黑0204刑初172号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2刑终44号

  【案情简介】

  被告人熊某在广东省参考各类名表配件自行设计生产图纸,通过惠州市及周边加工厂仿造其设计的假冒劳力士、欧米茄、天梭等品牌外壳、底盖、表壳、表圈等手表配件,再进行深加工和镌刻各品牌手表标识,自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期间,将其设计生产的假冒品牌手表配件批发销售给被告人陈某,销售金额共计229,422元。

  被告人陈某自2016年以来从被告人熊某处购进假冒欧米茄、劳力士、卡地亚等品牌手表表壳及配件,加价后向被告人康某及黄某、詹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353,299元,违法所得共计45,000元。

  被告人康某、张某在哈尔滨市站前路昆仑大厦共同经营钟表配件商店。2019年以来,二人从被告人陈某以及周某等人处购进假冒劳力士、欧米茄、天梭等品牌手表配件,加价后批发销售给被告人周某及温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142,822元,违法所得共计35,705.5元。

  被告人周某、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共同经营表行。周某通过微信从被告人康某等人处购买假冒劳力士、欧米茄、卡地亚、浪琴等品牌商标的手表配件,通过快手平台在线直播手表的组装过程,展示组装的手表带有知名品牌商标,并以明显低于正品手表的市场价格对外销售。被告人李某在快手直播间解答客户提问,并辅助周某售后服务、打包发货。自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期间,周某、李某通过邮寄向黑龙江省、河北省、山东省、海南省等地168人销售194块假冒品牌手表,销售金额共计635,12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某、周某、李某、张某、康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张某、康某、陈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违法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周某、李某系假冒注册商标罪共同犯罪,周某系主犯,应当对全部罪行承担责任。李某系从犯,且认罪认罚,并已经缴纳罚金,适用缓刑。康某、张某系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共同犯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承担全部犯罪处罚,且二人曾两次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不应对二人适用缓刑。陈某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不应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万元;熊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康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万元;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依法追缴各被告人所得;对本案中扣押、登记保存的各被告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和配件、作案工具,依法由扣押、登记保存物品的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职能,对侵害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进行全链条、立体式打击,依法保护权利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彰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决心。通过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进一步传递严格保护的信号,对类似行为产生震慑作用,维护品牌形象和声誉。加强对制假售假行为的打击力度,鼓励企业进行正当竞争,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