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2民初46号
【案情简介】
崔某超于2019年10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水箱(防高温)”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授权公告之日为2020年5月5日,专利仍在保护期内。专利简要说明记载: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为农用机水箱;设计要点在于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使用状态图。2023年5月崔某超在拜泉鹤某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某农机公司)经营场所发现其销售与案涉专利权产品外观相似商品,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鹤某农机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鹤某农机公司辩称,该种水箱为大型农机车用水箱,该公司早在崔某超申请案涉专利前已生产、加工该类型水箱,因此该外观设计并非崔某超发明,只是被崔某超注册专利。
法院审理认为,崔某超系案涉“水箱(防高温)”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合法有效。被诉侵权产品与案涉专利均系农机车用水箱,属于相同种类,经比对,两者外观基本相同,无明显差异,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故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案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鹤某农机公司于2016年4月6日注册成立,2019年3月23日通过快手短视频平台发布被诉侵权产品的视频,案涉外观设计专利于2019年10月25日申请,通过比对时间可以认定该公司在案涉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该公司继续制造、使用的行为,并未超过专利法规定的“原有范围”。因此,鹤某农机公司享有案涉专利先用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案涉农机产品,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法院判决:驳回崔某超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先用权是指专利申请前,已经有人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在申请人的专利获批后,上述人员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或者使用的权利。本案合理平衡了先用权人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允许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农机产品。通过司法审判保护农机领域的发明创造,为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