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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龙凤区某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6民初88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黑民终117号

  【案情简介】

  某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肉业公司)系第10429264号“”注册商标和第22370998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2021年,龙凤区某食杂店(以下简称某食杂店)销售的满宴肥羊肉片产品外包装袋上印有“”字样。肉业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起诉某食杂店,请求法院判令某食杂店停止侵害商标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食杂店销售的满宴肥羊肉片产品,系假冒肉业公司正品的产品,侵犯了肉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某食杂店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责任。关于赔偿损失问题,某食杂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关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提出合法来源抗辩。法院认为,某食杂店从聚生源商店进货价格与正品价格一致,某食杂店关于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的抗辩主张成立。某食杂店提交的进货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以及聚生源商店经营者邹某阳的当庭陈述,能够证实被诉侵权商品是某食杂店从聚生源商店购进。故某食杂店的抗辩主张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情况下,销售者仍然需承担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权救济而产生的合理开支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诉讼费。判决:某食杂店立即停止侵害肉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肉业公司合理开支475元。

  【典型意义】

  合法来源抗辩制度设计的立法目的在于寻求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善意销售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点,在保护权利人专有利益的同时兼顾正常商业交易安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条件为:一是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二是能够证明所售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这一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主观过错这一主观要件,上述两个要件相互联系。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其遵从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取得所售产品的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其销售行为符合诚信原则、合乎交易惯例,则可推定该销售者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所售产品为侵权商品,即推定销售者无主观过错。此时,应由权利人提供相反证据,在权利人未进一步提供足以推翻上述推定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