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海口龙某聚涵商贸商行与龙沙区喜某滋面包坊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号】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23)黑0204民初718号等

  【案情简介】

  案外人王某于2023年2月27日以登记方式取得甘作登字-2023-G-00005782号等20余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2023年2月28日,海口龙某聚涵商贸商行(以下简称龙某商行)从王某处购买了上述作品的著作权。2023年3月,龙某商行发现龙沙区喜某滋面包坊(以下简称喜某滋面包坊)等多家店铺在外卖平台中展示的蛋糕图片系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故以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喜某滋面包坊等多家店铺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诉讼中,喜某滋面包坊对案涉作品的权属提出异议,主张其在外卖平台展示的图片系其多年前制作蛋糕时所拍摄,拍摄者到法院陈述了参加蛋糕制作和拍摄图片的经过,并提供照片底稿。

  法院向龙某商行释明,著作权登记证书仅是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在被告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不能仅以作品登记证书登记的信息认定著作权权属,其作为权利人应积极向法院提供作品的创作过程及底稿等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后龙某商行不能提供作品首次发表情况及创作底稿等证据,向法院申请撤回对本案及同批案件的起诉。法院坚持能动履职,向对该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的某版权局发出司法建议书。某版权局复函,其收到司法建议书后,已对相应作品版权登记证予以撤销,并将申请人王某纳入“不诚信登记黑名单”。

  【典型意义】

  互联网时代,随着图片需求量和使用量的不断增长,图片商业化维权现象不断增长。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作品登记机关在进行作品登记时,并不对作品的权属作实质性审查,因此,作品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明,但权利人并不因作品登记必然享有著作权。本案中,法院在发现相反证据后及时向作品登记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并得到作品登记机关的积极反馈。以司法建议“小切口”参与社会治理“大文章”,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对于预防和减少知识产权虚假诉讼、恶意维权行为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