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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爱某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中国电某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号】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1民初1969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黑民终 528号

  【案情简介】

  苏某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某体育公司)经赛事活动组织管理者的授权,取得2018-2020赛季亚足联冠军联赛公共信号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诉侵权视频的播放平台为IPTV(交互式网络电视)集成播控总平台,相关公众可通过机顶盒点播被诉侵权视频。爱某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某公司)为该平台的内容服务商、集成播控方,中国电某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电某公司)为该平台提供网络传输服务。被诉侵权视频与案涉赛事公共信号视频构成相同。苏某体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电某公司、爱某公司向公众提供案涉赛事公共信号视频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要求电某公司、爱某公司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版权合同约定,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取得授权的播放路径不包括案涉IPTV平台上“点播”模块下的“央视影音”,爱某公司在IPTV平台上提供被诉侵权视频点播服务,构成对苏某体育公司依据授权已取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爱某公司应就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电某公司作为网络传输服务提供者,为IPTV平台提供信号传输和技术服务保障服务,仅收取一般性服务费用,其对IPTV平台上的具体内容没有审查义务及控制权,没有与爱某公司共同侵权的故意,其提供网络传输服务的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法院判决:爱某公司赔偿苏某体育公司经济损失36万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万元,共计38万元。

  【典型意义】

  在互联网、大数据全面普及的背景下,涉及IPTV著作权侵权纠纷日益增多。本案通过梳理IPTV平台的组织架构、运营管理以及电信企业在IPTV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以侵权构成要件作为侵权标准,判定相关IPTV运营主体应承担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电信企业仅提供网络传输服务的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对于审理同类案件具有一定参考意义。本案获评202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