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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条胶座承托传送装置”专利行政裁决案

  原告:济南某链条公司

  被告:某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摘要】原告系涉案“链条胶座承托传送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因与第三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被告提出处理请求。被告作出行政裁决认定,第三人使用、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裁决驳回原告的处理请求。原告不服,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行政裁决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裁决。

  【裁判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链条安装于V形座顶部”属于笔误,实为“链条安装于V形座底部”,但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权利要求记载的“顶部”与“底部”为相对的位置,并不存在歧义,且和附图相对应,与说明书亦不存在矛盾之处,不能显而易见并唯一得出权利要求1中“链条安装于V形座顶部”文字存在歧义或明显错误的结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系技术类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本案明确了专利公开文本中是否存在笔误的判定标准,若不能显而易见并唯一得出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在歧义或明显错误的结论,则应当以公开文本记载的内容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本案对行政行为的实体标准进行了司法审查,肯定了行政执法行为的正当性,对于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具有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