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
被告:山东某餐饮管理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订立《联营协议》,约定:甲方一次性向店铺投入核心物料、设备并授权使用知识产权,同时进行技术培训、开店运营扶持等;合作店铺的一切经营性支出由乙方负责;协议对于合作背景、方式、期限、品牌维护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款项27 800元。三日后,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原告认为其未使用被告的经营资源,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被告全额退还合同款项。
【裁判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加盟被告“鲜辣婆”项目经营体系,使用被告的商标、统一产品标识、制作方法,被告提供店铺选址、产品制作培训、店铺运营指导等服务,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案涉协议虽名为“联营协议”,但实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被告全额退还特许经营费用。
【典型意义】本案系认定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典型案例。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一般具备以下特征: 第一,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识、专有技术、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等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经营资源;第二,被特许人使用特许人统一的经营资源及经营模式;第三,被特许人按照约定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认定争议合同是否系特许经营合同时,应以上述三特征为基础,结合合同对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内容确定。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不符的,不影响对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