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某体育器材公司
被告:山西某文化发展公司
【案情摘要】被告在其运营的快手账号发布短视频“揭露两用弓黑幕”,其中引用原告享有权利的宣传视频片段,并作出“拿着假货以次充好”“仿品只能靠低价去博眼球”等否定性评价。原告认为被告发布的视频内容损害了其商品及商业信誉,构成商业诋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存在竞争关系,被告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发布原告产品系仿冒产品的评论,降低原告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短视频发布者不当评价构成商业诋毁的典型案例。短视频发布者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要求,对他人的产品、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进行客观评价。短视频发布者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散布关于竞争对手的负面评价,误导社会公众,使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受损,应承担商业诋毁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