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某设备公司
被告:山东某仓储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系“门锁”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案外人某粮库使用的门锁系被告制造、销售,原告认为该门锁使用的技术方案落入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被告行为侵害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裁判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到案外人某粮库对双方争议技术特征进行现场勘验及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原告的专利技术特征相同,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1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专利侵权认定的典型案例。在权利人无法直接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但对相关事实进行初步举证后,法院通过产品拆解、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直接确定了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技术特征。本案有效运用现场勘验手段查明技术事实,对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进行技术比对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