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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卑斯”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意大利某公司

  被告:山东某糖业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拥有多个阿尔卑斯(Alpenliebe)文字、图形系列注册商标。被告生产、销售的米果、蜜枣等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了阿尔卑斯文字、图形商标。此外,被告曾以“阿尔卑斯”为企业字号,后其企业字号虽变更,但仍在被诉侵权产品使用含有“阿尔卑斯”字样的原企业名称,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标的恶意。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米果、蜜枣产品外包装形状、大小均采用糖类产品的包装,且为甜食类产品,足以让普通消费者认为系糖类产品,应认定为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准注册的“糖”类商品是种类相同的商品,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原告的阿尔卑斯商标在行业内部已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更名后仍继续使用含有“阿尔卑斯”字样的原企业名称,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意图,客观上产生消费者混淆或误认的后果,其行为又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商标侵权案件中关于相同商品认定的典型案例。本案充分尊重市场经营实际和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考虑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实质性要素和商标实际使用的动态情况,对于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本质上具有同一性的米果、蜜枣与糖,认定为同一种商品。案件的处理使得侵权人无法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规避法律制裁,有效遏制了攀附他人商标的不诚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