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孙某海、曹某明知购入的某某洗化用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进行销售。民警在二人租赁的仓库及物流点扣押假冒注册商标洗化产品共计 1202 箱。经鉴定总价值为312 776 元。二被告人有记录的销售数额为 41 920 元,曹某自述非法获利约 50000元。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50 000 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曹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没收扣押在案的假冒洗化用品犯罪工具等。被告人曹某退缴的违法所得50000元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案商品系侵害人民群众人身健康权的日用品假货犯罪,此类假冒洗化用品往往含有大量重金属,消费者不仅经济受损更会对身体造成损害;而这类产品往往通过网络销售,使用者发现问题后投诉无门,难以追查源头。本案结合被告人的情节,依法从严处罚,如此既能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也能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