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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某装饰材料公司与河南某装饰工程公司、郑某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温县某装饰材料公司拥有“某板瓷砖(仿)”外观设计专利权,其认为河南某装饰工程公司、郑某霞生产销售的电梯石塑门套产品侵犯其专利权。因在另案中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被告授权他人生产、销售的该产品构成侵权,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继续生产、销售,存在严重恶意,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了上述事实,以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的相关销售记录为依据,结合产品利润率、专利贡献率计算出赔偿基数,并根据被告的侵权故意程度确定二倍赔偿标准,最终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为164430元。郑某霞作为一人公司股东,依法对河南某装饰工程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河南某装饰工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以权利人请求为前提,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侵权获利作为计算基数,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