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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森公司诉新乡市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唐某森公司是名称为“某过滤筒的过滤系统”的发明专利权人。其发现新乡市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实施涉案专利,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涉案专利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可知,在使用场景中,将过滤器介质的更多面朝下放置,才能达到展现更高的颗粒负载能力,所需脉冲较少等技术效果。被诉侵权产品虽尚未进入使用状态,但只要被诉侵权产品能够实现更多面朝下放置方式,即可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具有该技术特征,故新乡市某公司生产的滤芯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148890元。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使用环境特征认定的典型案例。使用环境特征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说明作为发明主题的结构之全部或部分需安装于何种其它结构或者需与何种其它结构连接的技术特征。实践中,一些专利在权利要求中并未明确限定专利技术方案使用的环境,但专利限定的结构及所需实现的技术效果,隐含了使用场景或实际使用中的设置方式。对该类情形的侵权判定,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的判定原则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