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山东泰安某有限公司系名为“某氧化铝的制备方法”专利权人,在经营期间,其发现河南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专用的填料氧化铝产品在纯度上与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高度近似,遂以被告侵害其发明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及赔偿1000 万元的经济损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山东泰安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山东泰安某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当时被告公司正值上市准备期间,对该诉讼反应极为强烈,双方矛盾突出。法院在了解案件背景后,及时组织双方核对证据及远赴山东进行现场勘验,并征得双方同意后提前开庭审理,最终在立案一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避免了诉讼程序拖延给当事人经营活动带来更多不利影响。该案体现了法院以公正高效工作作风及时定纷止争,保障市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