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江苏某农业科学研究所系“某麦33”的品种权人,该研究所以独占实施许可方式授予江苏某种业公司生产、经营“某麦33”及独立维权的权利。河南某种业科技公司以普通许可的方式经授权在河南省区域内行使“某麦33”品种权,同时该公司还具备“某麦8838”品种经营权。江苏某种业公司通过公证取证的方式购得河南某种业科技公司销售的“某麦8838”小麦种子,经鉴定其内所装的为“某麦33”小麦种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河南某种业科技公司虽享有“某麦33”的经营授权,但其将授权品种以“某麦8838”名义进行销售,构成侵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3万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河南某种业科技公司赔偿江苏某种业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典型意义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客体是繁殖材料,本案被告也享有涉案品种的合法经营授权,但被告将其包装成其他品种对外销售,类似于商标侵权行为中的反向假冒侵权,本案作出侵权认定并综合考量被告的主观恶意程度及生产经营规模确定了较高的赔偿额,体现了法院加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力度,维护了种业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