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河南某种业公司系“某型21”植物新品种权人。汤阴县某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秦某敏在抖音、微信朋友圈上发布售卖小麦种子的宣传视频,河南某种业公司遂通过微信向秦某敏表示要购买“某型21”种子的意向,并通过公证取证的方式从汤阴县某合作社处购买到使用白色包装袋包装的“某型21”小麦种子。河南某种业公司起诉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40万元及合理维权开支32483.49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汤阴县某合作社销售的被诉种子的价格高于商品粮销售价格,且其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预订麦种开始了!”等内容,故可以认定销售的为繁殖材料。加之汤阴县某合作社性质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生产、繁殖被诉种子的条件,故判决汤阴县某合作社、秦某敏构成生产、销售及许诺销售侵权行为,并赔偿河南某种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63400元。该案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一些植物品种的收获物既可以作为消费使用又可以作为繁殖材料用于新的生产活动,如小麦,经营者在被控侵权时往往以其售卖的是商品粮为由提出抗辩。收获材料和繁殖材料的认定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本案通过综合分析被告宣传内容、双方买卖意向、交易价格等情形,认定被告销售的是种子而非普通商品粮,对同类似情况的认定具有一定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