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四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一审: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2022)赣0323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通过电商平台直播带货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论处。在被告人有认罪、悔罪表现以及退赃、缴纳罚金等情节并结合相关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可适用非监禁刑。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陈某于2022年1月 至12月期间,利用黄某及其母亲等人的身份信息在拼多多平台先后注册了四家运动折扣店等网店,陈某通过被告人高某、贺某等供应商购进大量含有“Adidas”“Nike”注册商标的服装,由黄某等人负责仓库管理及物流发货,柳某、施某等人作为主播直播带货,通过拼多多平台将上述服装出售给他人,期间黄某还负责货款结算等。经查,陈某通过上述网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共计1098万余元,获利60万余元;黄某参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共计992万余元,获利2万元;高某销售金额为72万余元,获利约16万元;贺某销售金额为60万余元,获利约4万元。2023年2月,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处查获并扣押了含“Adidas”注册商标的各类服装7920件,含“Nike”注册商标的各类服装4561件,从被告人贺某处查获并扣押了短裤760条。经商标权属人鉴定,确认上述物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黄某、高某、贺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中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某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黄某、贺某、高某犯罪后均有认罪、悔罪表现以及退赃、缴纳罚金等情节,并结合相关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黄某、高某、贺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不等有期徒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十一万元不等的罚金。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电商平台直播带货售假的典型案件。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时代,网络购物成为社会公众消费的重要方式。利用电商平台直播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不仅侵犯知识产权人利益,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非法销售数额依法作出刑事处罚,另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具体犯罪情节、各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均适用了非监禁刑。该案判决有效打击电商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净化网络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充分彰显江西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审判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