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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吉州区周某福珠宝店诉朱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周某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吉州区周某福珠宝店诉朱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赣08知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赣民终51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行为人明知其知识产权的权利缺乏正当基础,却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商标,借知识产权维权之名,以滥用诉讼权利为手段,企图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该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本质上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损害赔偿范围上包括经济损失,以及前诉、本诉的合理开支。

  【案情摘要】

  2016年4月21日,周某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某福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合金,贵重金属艺术品,银制工艺品。2021年3月7日,朱某注册“周六福珠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1类):贵金属碗;贵金属制茶托;碗;盘;餐具(刀、叉、匙除外)。2021年11月15日,朱某在吉州区周某福珠宝店(以下简称周某福珠宝店)购买“周六福”牌足银碗,并对购买过程公证保全。2022年1月4日,朱某诉至法院,认为周某福珠宝店侵犯其“周六福珠宝”注册商标专用权。2022年9月27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赣08知民初9号民事生效判决认定周某福珠宝店未侵害朱某“周六福珠宝”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驳回朱某诉讼请求。2021年12月17日,周某福公司对朱某“周六福珠宝”注册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23年3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3)第84972号裁定书,认定朱某注册“周六福珠宝”等一系列与他人品牌近似的标识属于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违诚信原则,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宣告无效。同日,周某福公司、周某福珠宝店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朱某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本质上是一种因滥用知识产权导致的侵权行为,因恶意诉讼产生的损害是侵权之债。本案中,朱某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包括“周六福珠宝”商标在内的一系列与他人品牌近似的商标;其后故意避开起诉掌握有足以否定其权利之证据的周某福公司,而向合法使用“”商标的周某福珠宝店索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朱某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而对其涉案商标宣告无效后,朱某仍积极参与后续程序。综合考虑朱某对涉案商标的判断能力、在诉讼相关行为中的表现及抗辩理由,可认定朱某具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主观恶意,诉讼行为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违法行为损害周某福公司、周某福珠宝店合法使用“”商标,故法院认为朱某应对周某福珠宝店、周某福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周某福公司、周某福珠宝店仅提供证据证明其为本诉、前诉共实际支付合理开支12万元,故综合考虑朱某的主观恶意程度、“周六福”品牌声誉、权利人为两件关联案件所支出合理开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周某福公司、周某福珠宝店正常经营活动实际受到影响的程度等因素,酌定朱某赔偿周某福公司、周某福珠宝店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朱某赔偿周某福公司、周某福珠宝店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的典型案例。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是释放各类创新主体创新活力的重要保障。在依法保障知识产权人在其权利范围内获得严格保护的同时,也要坚持以诚信原则为指引,防止少数市场主体以滥用权利的方式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浪费司法资源。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是知识产权领域的新类型案由,我国法律并未具体规定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制度。本案明晰该类案件裁判思路,分析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本质、概念、构成要件、赔偿数额确定等实体问题,进一步明确权利保护与禁止滥用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