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薛军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
2020年初,各大视频服务网站针对一些热播剧,推出了付费超前点播的服务,也就是用户通过支付额外的费用,在相关剧目按照正常计划播出之前,就提前观看相应剧目。这一新的服务模式引发了各方面的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那些已经购买了会员资格的付费用户,如果要获得超前点播服务,仍然需要再次付费。对于这种付费超前点播的做法,有人认为是视频网站侵害了付费用户的合法权益,涉嫌进行不正当的重复收费,应该被禁止。也有人认为,付费超前点播是一种正常的商业模式创新,并没有侵犯视频网站既有付费用户的正当权益,不存在重复收费的嫌疑,应该得到允许。
是否存在合法性层面问题?
要讨论这一问题,首先需要解决一个前提性质的问题,也就是付费超前点播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存在合法性层面上的问题吗?答案毫无疑问是否定的。作为一种商业模式,付费超前点播,不存在任何合法性层面上的问题。视频网站作为市场主体,按照市场价格,从视频的权利人处购买相应的权利(通常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当然可以自由地决定以何种条件、何种方式向用户提供相应的视频观看服务。不少视频网站针对存在不同付费意愿的用户,有的采取免费观看加贴片广告的方式,以广告费收入作为主要营收来源;有的则采取卖付费会员资格,会员在观看过程中不再需要看广告的模式,以会员费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这些商业模式都合法正当,不同用户各取所需,各得其所。不同视频网站之间存在激烈竞争,如果用户对某一网站提供的服务感到不满意,或者是广告时间过长,或者认为会员服务配不上付出的会员费,视频资源太少等等,完全可以用脚投票。各大视频网站在这方面的竞争可以说是充分的,国家不予干预,也没有理由去干预。
因此关于“付费超前点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合同法层面上的问题。已经购买了会员资格的付费用户,与视频网站之间存在一个业已成立并且生效的服务合同。相关的超前点播服务,是否已经包含在既有的付费用户的权益之中?如果已经包括,那么视频网站单方面再次收费的行为,就涉嫌重复收费,构成违约。如果这一服务不包括在既有的付费用户的权益中,那么即使已经成为付费用户,为额外的超前点播服务来付费,也无可厚非。这就是问题的关键。
如果用户在购买会员权益的时候,视频网站在会员权益的相关说明(其实就是与用户订立的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地将超前点播服务,打包囊括于会员权益之中,那么毫无疑问视频网站不能就同一服务再次收费。考虑到超前点播是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因此视频网站将其包括在既有的付费用户的权益中的可能性几乎是不存在的。反过来说,如果视频网站在对付费用户权益的描述中,明确将超前点播这种服务排除在用户权益之外,那么也不应该存在争议。此时网站推出的是既有的付费会员可以享受的服务之外的另外一项单独服务,用户需要为这种额外的服务付费,无可争议。
模糊地带如何理清?
但现实的情况似乎恰恰处于一个中间模糊地带:根据现有付费用户权益的条款,超前点播是否包括在既有的会员权益中,其实是不太清楚的。视频网站可能认为不包括在内,而付费用户可能认为包括在内,这是产生争议的根源。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借助于合同条款的解释以及结合对合同利益结构的分析,来探求当事人可以推知的意思,寻求对相关问题的一个合情合理的答案.
用户购买视频网站的服务时订立的服务协议的解释,首先需要考虑一个合同条款解释上的重要原则。由于此类条款在性质上属于格式条款,由视频网站单方面提供,用户只能“接受或走开”(take it or leave)。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相关条款的理解存在歧义,根据合同法所确定的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若相关条款存在多种可能解释,应作对提供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合同法第41条)。但在本文讨论的情形中,是否属于存在两种以上可能解释的情况,这本身就值得研究。
笔者认为,过于宽泛地理解“付费”用户就是针对视频网站的所有服务(不仅包括既有服务,也包括在会员有效期内可能推出的创新服务),都已经一概“打包”付了费,因此在任何情况下,视频网站绝对不能针对付费用户再推出任何其他付费服务,似乎过于一刀切,事实上也不利于包括用户福利在内的各方福利的最大化。
道理很简单,这一解释模式不仅会极大地遏制视频网站在提供服务方面进行创新的动力,而且最终也未必符合付费用户自己的利益。如果没有获得额外收入的激励,视频网站不太可能允许超前点播(因为这么做会有副作用,后文分析),而现实中,有一些付费用户的确存在超前点播的需求。这些用户可能非常乐意为了自己异于常人,希望提前知道剧情的好奇心而付费,也可能是为了优化配置自己的娱乐时间安排,比如说刚好某天比较闲,可以通过付费的方式,集中时间多看几集自己喜欢的剧目,而在接下来的时间会很忙,根本没有时间看剧。既然用户能够从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