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淑贤 未来科技城人民法庭负责人
一、案件背景
【案例1】
雅瑞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在校大学生刘某、淘宝公司诉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简称余杭法院),请求判令刘某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万元、淘宝公司删除侵权商品链接。刘某到庭陈述两点答辩意见:第一,涉案淘宝店铺并非由其经营;第二,刘某通过涉案淘宝店铺绑定的个人手机号找回支付宝账号及淘宝账号登陆密码,经登陆卖家后台调取交易流水,存在大量刷单。即便法院认定刘某构成侵权,雅瑞公司索赔金额过高。淘宝公司确认涉案店铺由刘某进行实名认证并提交生物活体认证资料。刘某自认读书期间为赚取兼职费200元,曾接受中介组织的安排,在不知因何用途的情况下进行了人脸认证。本案得以调解结案。
【案例2】
爱亦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婷妹许百货店(注册地位于湖南省祁东县)、淘宝公司诉至余杭法院,请求判令婷美许百货店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5万元、淘宝公司删除侵权商品链接。庭审前,爱亦锐公司以婷美许百货店已注销为由变更经营者尤某婷为第一被告。淘宝公司确认涉案店铺由婷美许百货店(经营者:尤某婷)注册并通过生物活体认证。尤某婷未答辩或举证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结合查明的事实依法适用法律判令尤某婷承担12000元的赔偿责任。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故涉案判决为终审判决。尤某婷收到判决后,以涉案店铺非其注册并经营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为尤某婷本人从未离开过河南省,更不可能在湖南省祁东县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承办人与尤某婷多次沟通,尤某婷自认曾参与过刷单、进行过人脸识别,但不知用途为何。该案尚在申请再审处理中。
【案例3】
善琏湖笔协会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梁某根、淘宝公司诉至余杭法院,请求判令梁某根、淘宝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梁某根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万元。淘宝公司确认涉案淘宝店铺由梁某根注册,梁某根未到庭应诉,亦未举证及答辩。本院结合查明的事实依法适用法律判令梁某根承担23000元的赔偿责任。该案于2021年2月19日生效。梁某根系1948年生人,截至判决生效时已73岁。
二、问题及危害
(一)问题症结:个人信息“被注册”网店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2021年8月20日通过、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下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既包括独立识别性信息也包括组合识别性信息,均体现个人信息的识别性特征。笔者认为,身份证件号码及生物识别信息系自然人核心、唯一指向的个人信息,个体应妥善保管。
笔者处在电商平台经营主体管辖地法院的审判一线,在审判实务中多次碰到淘宝/天猫店铺注册主体抗辩对开办网店事宜毫不知情,并非所涉网店的实际经营者或其个人信息被他人盗用。但经审判人员向电商平台经营者核实:所涉网店确系抗辩主体注册,且大部分注册主体还通过了电商平台的生物活体认证。据了解,淘宝平台经营者为履行平台职责,自2016年下半年起逐步推行对入驻商家进行生物活体认证。除继续保留以往提交身份证件外,增加入驻卖家(自然人本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进行人脸识别、手持证件拍照等全程在线留痕的认证方式,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入驻卖家身份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一方面是个人信息被注册网店主体抗辩不知情,另一方面电商平台后台留存有前述自然人主体的生物活体认证信息。剔除虚假抗辩之外,作为该类情形冰山一角的前述三个案例所折射的悖论更加凸显了个人信息亟需加强保护的急迫性。
(二)危害从个体到社会,层层推进
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互联网的不断普及,数字社会进程日益加速,大数据深刻影响并改变着人们的生活、生产方式。个人信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及价值日益凸显,滥用或盗用个人信息的现象也层出不穷、花样翻新,给社会秩序、信用建设及个人切身利益带来了危害,详述如下:
第一,个人信息“被开店”,对个体而言,轻则有侵权风险,重则或恐被课以刑责。实际经营者使用以他人信息开设的淘宝网店,本意往往不追求以诚信经营来提升店铺的信用等级,而以此从事售假等侵权行为。知识产权权利人通常以民事侵权为由将网店注册主体诉至法院,要求注册主体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审判实务中,注册主体通常不到庭;即便到庭,出于对高额赔偿的恐惧及试图逃脱责任的“鸵鸟”心理,往往会选择不知情且非实际经营为由进行抗辩。有的注册主体也确实并不知情其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方用于实施侵权行为中。无论是“知情不道”还是“确不知情”,法院通常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主体疏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及掌控,为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实施场合,且亦未举证证明实际经营者为由,不予采信其抗辩理由,并判令其承担金额从几千到几万元不等的民事赔偿责任。若所涉网店售假金额过高,亦不排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第二,实际经营者“另有其人”的卖家模式将会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及电商经济有序健康发展业态的双重受损。电商经济不同于传统柜面经济。线下交易面对面,在发生商品质量争议时,买家可以快速定位卖家,推动争议的有效解决。而电商经济中买家与卖家通过一条网线进行商品或服务与对价的交换,在发生争议时,确定真实的卖家与有效的联络对于争议的解决至关重要。但该类网店系注册主体与实际经营者“两张皮”的经营模式,注册主体不参与经营,网店预留的联系方式也往往并非其所有,故注册主体处于“无知并失联”状态;实际经营者不以诚信经营所涉网店为目标,在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