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原告某商报社旗下的某新闻APP发布了一篇文章,文末声明载明“未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禁止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使用或者建立镜像”。被告某网络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转载了涉案文章,原告以被告侵害了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删除文章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以涉案作品属于经济性问题的时事性评述为由,提出合理使用抗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涉案作品的内容和表达方式上看,该作品系作者选取特定企业的经营问题,采用个性化的分析视角所作出的独特性表达,并非单纯对某一重大经济事件的即时性分析评论,并不属于有关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且著作权人在发表时已明确声明不得转载。被告的被诉行为并不属于合理使用,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本案中,被告的抗辩是否成立,首先应就涉案作品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时事性文章进行评判。一般认为,时事性文章应具备时效性和重大性,关于一般经济问题的分析,并非单纯对某一重大经济事件的即时性分析评论,不属于时事性文章。即便属于时事性文章,也应以著作权人未曾声明“不得转载”为前提,且在转载时应注明作者及作品名称,否则无法适用合理使用抗辩。根据以上条件,本案被告的合理使用抗辩明显不成立,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互联网时代,即使文章声明了禁止转载,侵权转载现象仍然频发,原因之一是网络媒体对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错误理解。网络媒体应尊重原创文章的版权,遵循先授权后转载的原则,避免侵权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