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6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通报了两起行政垄断案件。其中一起案件的涉案机关为新昌县人民政府,当地政府涉嫌发文排除外地企业参与本地竞争。另一起案件则事关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该局涉嫌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本地房屋安全鉴定市场竞争。
据悉,调查期间,上述两家行政机关均已主动积极整改,废止原本违反《反垄断法》的政策文件,并向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在新昌县一案中,新昌县人民政府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排除限制外地餐饮企业参与竞争。
据了解,2020年5月7日,新昌县人民政府印发文件,规定新昌县学校食堂大宗食品综合配送公开招标仍按原配送区域分Ⅰ、Ⅱ两类进行。其中,Ⅰ类招标:确定新昌县域范围内设有食品配送中心的本县准入配送企业一家,配送期限仍为三学年。随后6月,新昌县教育体育局按照上述会议纪要要求发布招标文件,最后中标企业为新昌县本地某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为,新昌县人民政府上述做法排斥、限制了具有相应资质的外地企业参加该县学校食堂大宗食品综合配送企业招投标,违反了《反垄断法》。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在象山县案件中,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则是发文强制房屋鉴定机构必须在本县登记并参与考核。
2022年3月29日,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象山县房屋安全鉴定市场管理细则》。根据细则,鉴定机构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在取得市住建局备案证明后应向县住建局进行登记。县住建局每年对登记满一年的鉴定机构进行考核。登记考核合格的鉴定机构录入象山县鉴定机构推荐名录,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从推荐名录中自主择优选定。
不仅如此,细则还规定,鉴定机构未经登记不得擅自开展鉴定服务。如果鉴定机构年度考核分低于60分将被视为考核不合格,予以撤销登记。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在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看来,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排除、限制了该县房屋安全鉴定服务市场公平竞争,违反了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