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比赞公司诉一达通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贝比赞公司
被告:一达通公司、新速度公司、小贵族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贝比赞公司系法国著名童车生产商,其享有名称为“可折叠的婴儿车”的发明专利。小贵族公司未经许可制造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童车产品,新速度公司通过一达通公司将1950件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售往境外。贝比赞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发明专利权,请求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贵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贝比赞公司与河北绿源童车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该案件与本案的权利客体为同一专利,小贵族公司应当知道其所制造并销售的童车产品为侵权产品,但仍然实施侵权行为。同时,其制造、销售侵权产品规模巨大,仅单笔交易多达近两千台,销售市场遍及国内外。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原告主张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二)各被告是否实施了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三)被告新速度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四)如何确定各被告承担责任的方式及赔偿数额。
(一)关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原告主张的专利权保护范围问题
本案中,原告主张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为保护范围。经比对,四台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相同,被控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的,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关于各被告是否实施了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问题
新速度公司与境外公司签订出口童车的买卖合同,且已经从小贵族公司购买被控侵权产品,委托一达通公司代为报关出口至沙特阿拉伯,并已收取境外买方支付的货款。上述事实表明,新速度公司与境外买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出口行为正在实施当中,且正在进行最后的交货环节。出口行为实际上是向境外销售商品的行为。被告新速度公司销售了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侵权产品,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
原告申请行为保全并经本院采取禁止出口措施的1930台童车,系被告小贵族公司制造并销售给被告新速度公司,被告小贵族公司制造、销售了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侵权产品,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
(三)关于被告新速度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新速度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首先,对于原告公证购买的两台侵权产品,新速度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从何处购买,也未能说明合法来源。其次,原告在公证购买两台侵权产品后,向被告新速度公司送达了侵权警告律师函,告知公证购买的两台童车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被告新速度公司在承诺函上签字盖章。但被告新速度公司之后又购买相同产品并对外销售,作为专业童车销售公司,其在购买并办理出口手续过程中,应当知道该批货物同侵权警告律师函中所述货物相同,应当审查被告小贵族公司的许可情况。被告新速度公司在收到侵权警告律师函的情况下,未能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其主张不知道出口童车是侵权产品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各被告承担责任的方式及赔偿数额问题
被告新速度公司、小贵族公司还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再乘以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对专利产品利润的贡献度,作为确定其因被告小贵族公司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该主张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海关查扣的被控侵权产品为1930台,故被告小贵族公司制造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不少于1930台。原告主张专利产品的销售价格为2970元,有相关证据佐证,可以作为计算依据。结合相关证据载明的数据可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率至少在30%以上、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对专利产品利润的贡献度应不低于30%。根据以上数据可以计算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小贵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贝比赞公司与河北绿源童车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该案件与本案的权利客体为同一专利,小贵族公司应当知道其所制造并销售的童车产品为侵权产品,其未停止侵权,依然制造并销售侵权产品,侵权故意明显。同时,被告小贵族公司侵权情节严重,其制造并销售侵权产品的规模大,单笔交易量近两千台,且销售区域广,有线上线下销售渠道,市场遍及国内外。因此,对于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综合考虑被告小贵族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及侵权情节等因素,确定小贵族公司应承担原告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额。按照前述计算数据、计算方法及本院认定的惩罚性赔偿倍数,所计算的赔偿金额超过了原告主张的150万元,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小贵族公司赔偿150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原告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在综合考虑本案侵权情节及相关证据的基础上,认定小贵族公司承担原告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额。最终判决新速度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10万元,小贵族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150万元。宣判后,小贵族公司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小贵族公司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涉外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也是全国首例在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中出具涉及海关的行为保全裁定的案件,充分体现了“严大快同”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彰显了天津市严厉打击恶意侵权的坚定决心。在审判规则方面,本案对专利侵权案件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一方面本案进一步阐明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细化了“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另一方面。惩罚性赔偿适用率低的主要原因是赔偿基数计算困难,本案将侵权产品销量作为权利人销售减少量,并乘以利润率可以视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对确定赔偿基数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审判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