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西安市两级法院共知识产权案件3584件,结案3510件,结案率为97.94%。其中西安中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723件,审结2649件,结案率为97.28%。从案件类型来看,西安中院2020年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刑事案件11件,民事案件2707件,行政案件 5件,审结知识产权刑事案件8件、民事案件2636件、行政案件5件。2020年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呈现出五个特点:一是知识产权案件年收案数同比基本持平;二是商标权案件占西安中院知识产权年收案总数的四成;三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数量增加;四是涉网案件类型多样;五是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以专利类案件为主。
保护状况还指出,2020年,西安中院知识产权法庭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感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守法治信仰,恪守职业良知,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创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方法。通过打造一流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探索新型的知识产权审判模式、依法公正的裁判知识产权案件、以案释法传播知识产权理念、调研成果助推知识产权创新等举措,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
发布会通报了2020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党志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系西安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后落实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首次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延安市嘉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系西安中院审结的首例涉及横向垄断协议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新城区艾舍设计工作室、张猛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系在疫情防控催生的“居家经济”背景下,人民法院对网络课程权利人的著作权保护。
市检察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分高校、新闻媒体等各界人士参加了此次发布会。
下附典型案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1.党志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2020)陕01知刑初2号】
【裁判要旨】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明知其销售的酒并非注册商标人生产的白酒,仍按一定比例将注册商标人生产的白酒与其他酒灌装后用收购的注册商标人生产的白酒酒瓶及外包装盒冒充注册商标人生产的白酒跨域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案情】
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党志红从洛阳市各大酒店收购飞天茅台酒的空酒瓶和外包装箱,然后在其租住的洛阳市西工区西夏池村西区52号民房内,按照25ml飞天茅台酒与475ml茅台汉酱酒的比例进行混合灌装,生产成假冒飞天茅台酒。2019年5月7日,彭秀丽(已判决)为获取高额利润,从被告人党志红处以每件1800元、2900元的价格,支付了154000元购买55件(每件6瓶)假冒飞天茅台酒。党志红随后通过洛阳市涧西区大一物流园德邦物流向彭秀丽发送假冒飞天茅台酒44件,价值127600元,剩余26400元的货物未制造、销售。8日14时许,民警在彭秀丽经营的鑫日烟酒行依法查扣了44件飞天茅台酒,经贵州茅台酒厂西安打假办人员鉴定,均系假冒产品。
【审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党志红违反国家商标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54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党志红在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党志红并非从事废旧物品经营,但其主动回收茅台酒瓶及包装盒,灌装假酒销售至陕西省,有预谋跨省犯罪,可以认定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根据党志红及彭秀丽互相印证之供述、物流清单、扣押清单等证据,可证明党志红制售假冒茅台酒44件,价值127600元,剩余26400元的货物尚未制造,该部分金额属犯罪未遂,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党志红在归案后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打击侵害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根据被告人党志红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党志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党志红犯罪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四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党志红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延安市嘉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2020)陕01知民初509号】
【裁判要旨】
在一定市场范围内,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主体以协议形式达成的联合调价约定,属于排除竞争的横向垄断行为;由于上游企业达成横向垄断协议,下游企业基于错误认识或迫不得已与垄断实施者达成的涨价协议,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横向垄断协议的实施者因其垄断行为造成交易相对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
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三建)在延安市延长县分包延长油田伴生气资源循环利用项目中的全场道路硬化和污水处理部分工程项目。自2018年3月开始,延安市嘉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诚公司)向福建三建全场道路硬化项目供应混凝土。2018年7月10日包含嘉诚公司在内的延安市宝塔区10家商砼经营企业联合出具的关于调整混凝土价格的联合声明称:2018年7月1日开始,所有标号的混凝土在原价基础上每立方米上浮60元。后期,根据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混凝土价格将按同等比例进行调整。
2018年7月13日嘉诚公司与福建三建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混凝土单价每立方米全面上涨45元。并随后自8月开始向污水处理工程按上述价格供应混凝土。2019年4月1日,福建三建和嘉诚公司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就同标号混凝土在先前价格基础上,再次全面每立方米上涨25元。2019年8月9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陕市监反垄断处字[2019]4号处罚决定认定:嘉诚公司和其他9家混凝土企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2019年9月底,嘉诚公司对福建三建的混凝土供应结束。2019年10月3日,经双方组织结算,对混凝土交易数量和价款进行了确定。随后嘉诚公司向福建三建主张欠付混凝土货款时,福建三建通过公开渠道得知嘉诚公司因实施垄断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的事实,遂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混凝土价款。嘉诚公司为主张混凝土价款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福建三建向嘉诚公司一次性付清欠付货款6022923.25元,并承担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欠款额2%月息计算违约金至货款清结之日止;2.福建三建向嘉诚公司支付委托律师代理费354760元。福建三建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嘉诚公司向福建三建赔偿垄断行为造成的损失2329372.5元;2.嘉诚公司向福建三建赔偿因断供造成的窝工损失2464400元;3.嘉诚公司向福建三建赔偿因混凝土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1034480元及罚金750000元;4.嘉诚公司向福建三建支付律师代理费270000元。
【审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嘉诚公司与福建三建之间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在订立之初,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结算后,福建三建逾期未能支付欠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福建三建欠款并非因嘉诚公司垄断行为行使的不安抗辩权,故应对嘉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嘉诚公司在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其实施了横向垄断协议并对其处以罚款后,对处罚结果当庭表示认可,故嘉诚公司在2018年7月至8月间参与实施了横向垄断行为,福建三建主张嘉诚公司赔偿垄断行为造成的损失,根据双方交易性质应采取垄断协议固定价格与此前在自由市场竞争中与交易相对人约定的产品价格差值计算方法,而非垄断协议价格与自由市场价格之差加上交易相对人接触自由市场同类替代产品成本的方法来确定赔偿数额。遂判决:福建三建向嘉诚公司支付合同款6022923.2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数额:自2019年11月3日起至福建三建付清全部欠付合同款之日止,按欠款额2%月息计算);嘉诚公司向福建三建支付损害赔偿金1433610元。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3.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新城区艾舍设计工作室、张猛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20)陕01知民初1523号】
【裁判要旨】
具有独创性特征,并可以复制传播的视频课程,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更改名称后,通过互联网销售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为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帮助的,构成帮助侵权,应与侵权人一起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
汪文洋主讲的《Corona超写实室内渲染表现CR渲染灯光材质效果图》课程及陈立东作为主讲人的《软件基础命令讲解初级入门-室内设计3dmax效果图3dmax建模3d模型》,经录制为视频后,发布于“腾讯课堂”平台。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经合法授权,获得上述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网络传播权。西安市新城区艾舍设计工作室(以下简称:艾舍工作室)成立于2018年12月19日,经营者为“知享网”(网址www.zhix5.com)主办人张猛。登陆“知享网”,用手机“扫描支付西安市新城区艾舍设计工作室”的收款码付费后,网站提示链接至百度网盘,按照网站提供的提取码,可以下载视频《ID7416-Corona写实室内外渲染直播录制(一)》、《ID7429-零基础3Dmax入门课程》。腾讯公司认为艾舍工作室、张猛未经授权许可,通过其经营的“知享网”向公众提供了案涉作品,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艾舍工作室、张猛: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知享网平台上删除案涉作品;2.赔偿腾讯公司损失3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43140元。
【审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课程由主讲人汪文洋及陈立东独立创作完成,在设计、准备和讲授中,主讲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付出大量创造性劳动,对表达的安排体现了主讲人的选择、判断,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张猛将案涉课程上传至百度云盘服务器,通过设置共享文件、分享百度云盘文件提取码的方式,将案涉课程置于信息网络中;再通过“知享网”的互联网平台,在用户支付相应对价后,可获取百度网盘文件提取码,供用户在其个人选定时间和地点下载使用案涉课程的完整视频,侵犯了腾讯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腾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被告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法院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知名度、作品时长及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后果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含合理费用)为3万元。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被告赔偿腾讯公司损失(含合理开支)3万元。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4. 广州新静界消音材料有限公司与汉中体育馆、汉中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2020)陕01知民初1386号】
【裁判要旨】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侵犯专利权人专利技术的产品,构成对权利人专利权的侵害,应承担民事责任;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不知道是侵权产品而使用,且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可以不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案情】
广州新静界消音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静界公司)是ZL201320430940.5号“一种板条及条缝吸音板”实用新型专利权人。2019年5月6日汉中体育馆将十四运会场馆提升改造项目发包给汉中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公司)具体负责施工。新静界公司认为东源公司在汉中体育馆铝条缝吸音墙装饰工程项目施工中,未经许可非法实施其专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汉中体育馆、东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使用侵犯其“一种板条及条缝吸音板”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全部半成品、正在使用和库存的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50万元。
【审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新静界公司作为“一种板条及条缝吸音板”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现处于合法有效状态,新静界公司有权就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故其诉讼主体适格;东源公司在施工其承包的“汉中体育馆十四运会场馆提升改造项目”中使用的隔音板,落入新静界公司专利权保护范围,侵犯了案涉实用新型专利权;东源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汉中体育馆作为使用侵权产品的体育场馆发包人,已经举证证明其就该场馆提升改造项目签订了施工合同、陆续支付合同款项,在新静界公司未举证证明汉中体育馆明知或应知该项目实际使用的隔音板产品系侵权产品的情况下,对其要求汉中体育馆停止使用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东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东源公司赔偿新静界公司损失30万元。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5.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清大东方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案【(2020)陕01知民初2344号】
【裁判要旨】
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发行他人作品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犯,应承担民事责任;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后,以其向学员提供的培训用书属于赠与行为,不能成为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
【案情】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版社)与中国消防协会签订的版权许可备忘录约定:出版社自2019年7月19日起,依法享有《消防设施操作员(基础知识)》《消防设施操作员(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技师高级技师)》五册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四年;对上述授权,出版社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出版社认为西安市清大东方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培训学校)向其培训学员提供的《消防设施操作员(基础知识)》侵犯其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培训学校:停止侵权,刊登道歉声明;支付赔偿金9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
【审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出版社依据其与著作权人签订的《版权许可备忘录》已取得案涉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在许可期限内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是本案适格原告;培训学校未经出版社许可,擅自出版《消防设施操作员(基础知识)》,其行为侵犯了出版社依法享有的发行权,故出版社要求培训学校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之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因出版社并未提供其损失的充分证据,培训学校因侵权获利、出版社因侵权受损的数额难以确定,考虑到争讼之作品的类型及影响力、侵权方式、侵权情节、培训学校经营期间及主观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含合理费用)为20000元。遂判决:培训学校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培训学校赔偿出版社损失(含合理费用)20000元。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6.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物生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义乌市爱之语化妆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0)陕01知民初26号】
【裁判要旨】
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考虑的因素有原告的商品包装、装潢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即该商品在中国境内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该商品的包装、装潢是否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被诉侵权商品的包装、装潢是否与原告的商品包装、装潢构成相同或近似;相同或近似是否引起他人误认与原告或原告的商品存在特定联系。
【案情】
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奈儿公司)是嘉柏丽尔?香奈儿女士于1910年在法国巴黎创立的著名的奢侈品公司。经过一百年的不断发展,香奈儿公司旗下的香水产品品牌众多,是众多时尚界及演艺界明星的奢华首选。2001年香奈儿公司正式进入中国,香奈儿(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香奈儿公司1921年推出“香奈儿5号”香水,设计出香奈儿(CHANEL)经典香水瓶,该香水瓶设计特点为矩形透明瓶身、钻石形切割侧面呈现八边形的瓶盖、瓶身肩部呈弧形设计,瓶身中间为白底标签黑色文字,瓶颈处有香奈儿公司驰名商标“”、白色标签上标注了“CHANEL”商标以及所对应的系列商品商标“N°5”/ “N°19” /“COCO”。香奈儿公司研制及推出 “香奈儿5号”香水之后,多款香水外包装一直使用香奈儿独具风格的外包装盒,其瓶身主体颜色为白色,包装盒边部勾勒黑色线条,“CHANEL”与“N°5”/ “N°19”的标志以黑色的字体标注于包装盒正面白色背景之上,黑白对比的包装盒清新、简洁。其简约自然风格的包装设计与个性化有机结合,不同于其他品牌香水包装,更易于抓住消费者的眼球,具有较高的可识别性,特点鲜明。香奈儿公司坚守全球奢侈品顶端路线,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其产品因优雅,简洁的风格深受中国消费者的欢迎和喜爱。香奈儿公司通过在中国大陆持续、大量、广泛的销售和宣传推广旗下香水商品,其经典香水瓶及外包装盒已经在行业中和消费者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与香奈儿公司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该包装装潢已经达到“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保护条件。香奈儿公司发现西安物生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生物公司)在京东网站平台上开设的店铺中(本零旗舰店https://item.jd.com/57895310977.html),销售的香水的包装装潢与香奈儿公司经典香水瓶高度近似。案涉侵权香水商品生产商为“义乌市爱之语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之语公司)”。香奈儿公司认为,物生物公司、爱之语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与香奈儿公司经典瓶型香水包装装潢高度一致的香水商品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生物公司、爱之语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审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香奈儿5号香水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香奈儿5号香水的包装香水瓶及外包装盒使用历史悠久,在相关公众中享有盛誉,香水瓶的瓶身、瓶盖、瓶颈和瓶身的文字及配色特点突出,外包装盒的配色及构图虽然简洁,但其外包装盒的字体设计直接使用了香奈儿公司的“N°5”与“CHANEL”两个显著商标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识,已成为识别香奈儿5号香水的显著特征;被诉侵权商品香水瓶与香奈儿5号香水的香水瓶形状、材质高度一致,香水瓶的证明标签设计的配色、文字排列、大小比例和位置都高度近似,在隔离的状态下,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无论是从整体还是从要部观察,两者在视觉上均相近似。被诉侵权商品的外包装盒上的字母与香奈儿5号香水不一致,但其配色、黑色线条勾勒的位置相同,包装盒证明文字标注位置、文字大小比例高度一致,且字母对于以汉字为母语的国内消费者来讲视觉区别较小,与香奈儿5号香水的包装盒构成近似;加之与盒内所装的香水瓶共同售出,更易引起相关公众误认,故物生物公司的销售行为及爱之语公司的生产行为均对香奈儿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因各方当事人均未能举证证明权利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侵权行为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综合物生物公司、爱之语公司的侵权情形、侵权时间、生产规模并考虑案涉产品的知名度、销量、价格等因素,酌定爱之语公司赔偿香奈儿公司损失。因爱之语公司认可物生物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由其提供,故物生物公司对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免于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物生物公司、爱之语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与香奈儿五号香水近似包装、装潢的商品;爱之语公司赔偿香奈儿公司损失及合理开支60万元。
一审宣判后,爱之语公司不服,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
7.田辉明不服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行为案【(2020)陕01知行初4号】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对专利侵权纠纷予以查处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查处程序、法律认定标准进行执法活动;违反《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规定,将未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撤销行政裁决,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案情】
2011年8月26日田辉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高纯度石英砂提纯酸洗装置”发明专利。2012年11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高纯度石英砂提纯酸洗装置”专利权,专利权人田辉明,专利号ZL201110247061.4。2018年10月15日,汉中聚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能公司)就其石英砂深加工项目编制形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2020年5月21日田辉明以聚能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汉中市市场监管局请求立案查处。2020年9月18日汉中市市场监管局作出汉市监知法处字[2020]1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认为聚能公司的石英砂酸洗提纯装置技术特征没有落入田辉明案涉专利权保护范围,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驳回田辉明的处理请求。
裁决书作出后,田辉明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汉中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汉市监知法处字[2020]1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判令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在判决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裁决。
【审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汉中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中明确载明其认定事实的依据为“被请求人的答辩意见及本局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取证照片和影视资料等”,但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提交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中未见田辉明、聚能公司针对影视资料进行质证的记录。由于行政裁决书中明确载明其将“影视资料”做为其认定事实的依据,并进而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了汉市监知法处字[2020]1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因汉中市场监管局将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违反了《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的规定。遂判决:撤销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汉市监知法处字[2020]1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田辉明主张汉中聚能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的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8.西安奇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芜湖橘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20)陕01知民初1294号】
【裁判要旨】
计算机软件的研发是一个长期、连续的过程,不同版本的软件虽然各自独立推出,但其存在明显的内在联系,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将提供具有迭代关系的、不同版本的同一软件源代码的主体,认定为该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未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许可,销售源代码相同软件的行为,构成对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案情】
西安奇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趣公司)开发一款名为“成语答题赚”的计算机软件,该软件搭载于微擎系统,是微擎系统平台上的扩展应用软件,属于益智答题类小程序。奇趣公司在网上发现芜湖橘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橘西公司)低价出售的“成语答题赚”开源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委托公证机关对橘西公司在网上非法销售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书》显示橘西公司在“资源邦”网站以100元的价格向外出售“成语答题赚”的软件。奇趣公司认为橘西公司将其“成语答题赚”软件破解后进行低价售卖牟取暴利,请求法院判决橘西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4万元。橘西公司认为奇趣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对“成语答题赚”的计算机软件享有著作权,不同意奇趣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奇趣公司请求保护的案涉作品是计算机软件,其提供有备份在云端存在有迭代关系的不同软件版本,不同版本之间存在着迭代关系,同时结合奇趣公司的陈述和说明,可以认定奇趣公司为“成语答题赚”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根据对奇趣公司提交1.1.2版“成语答题赚”与被告在售的“成语小程序成语答题赚流量主小程序开发小游戏1.1.2小程序源码”进行程序源代码比对,二者无论在软件程序文件结构,主要程序源代码构成还是软件引用素材方面,均完全相同。故橘西公司在其运营的“资源邦”上进行销售的案涉被控侵权软件系奇趣公司拥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橘西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奇趣公司的计算机软件,侵犯了奇趣公司对该计算机软件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遂判决:橘西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奇趣公司损失(含合理维权支出)40000元。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9.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佛慈制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0)陕01知民初892号】
【裁判要旨】
主营业务高度重合的不同市场生产经营主体,在业务领域和地理位置上,有能够发生接触的客观条件,在考虑各自名号区分度、使用场景、名称构成等相关因素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后来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具有攀附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字号及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佛慈公司)成立于1929年,原为“上海佛慈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1956年迁厂至兰州更名为“兰州佛慈制药厂”,1996年4月21日,兰州佛慈制药厂注册第832016号“佛慈”注册商标。2000年6月28日,兰州佛慈制药厂经国有化改制成立兰州佛慈公司。2001年1月14日,第832016号“佛慈”注册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兰州佛慈公司。兰州佛慈公司经过多年经营,分别荣获国家首批“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称号。2006年西安佛慈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佛慈公司)成立。2011年兰州佛慈公司曾因公司命名事宜与西安佛慈公司沟通,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兰州佛慈公司发现西安佛慈公司仍在网上以该名称销售其生产的药品制剂,致使广大消费者误以为西安佛慈公司所生产药品与兰州佛慈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西安佛慈公司:停止侵害“佛慈”中华老字号和“佛慈”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将“佛慈”字样用于其产品包装;更改其企业名称,并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侵权赔偿金91元(自原告1929年成立至今2020年每年1元的赔偿金)及兰州佛慈公司为维权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审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兰州佛慈公司的企业字号和“佛慈”注册商标,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显著性。西安佛慈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与兰州佛慈公司所从事生产经营领域高度重合,二者均具有尊重同业经营领域内他人合法权益,并做出适度避让的注意义务。同时,因“佛慈”一词并非汉语固有词汇,在日常生活中亦罕有运用,具备较高的区分度。在西安佛慈公司不能对其企业命名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其行为对“佛慈”字号的使用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兰州佛慈公司和西安佛慈公司之间关系发生误认和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考虑到兰州佛慈公司企业字号知名度和影响力、西安佛慈公司擅用兰州佛慈公司企业字号的种类、时间、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害赔偿额。遂判决:西安佛慈公司变更其企业名称,不得在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产品包装和说明中使用“佛慈”或其他容易导致与兰州佛慈公司相混淆的字样;西安佛慈公司于企业名称变更后十五日内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上刊登企业名称变更声明,刊登前须将登报内容底稿提交法院审核;西安佛慈公司向兰州佛慈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金91元;西安佛慈公司向兰州佛慈公司支付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777.7元;驳回兰州佛慈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10.张墨一与陕西新月知微电子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20)陕01知民初32号】
【裁判要旨】
个人通过微博首次发表的作品,可以作为确定著作权人的依据;桌游产品的人物造型设置、卡牌内容等与权利人作品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或者体现了相同的构思,可以认定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
张墨一是国际知名的插画家,绘本画师,影视游戏美术概念设计师。张墨一以水浒人物为灵感,先后创作了地异星-白面郎君-郑天寿、地丑星-石将军-石勇、天寿星-混江龙-李俊、地退星-翻江蜃-童猛、地文星-圣手书生-萧让、地巧星-玉臂将-金大坚、地明星-铁笛仙-马麟七幅人物美术作品。张墨一认为陕西新月知微电子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新月公司)制作并通过网店销售的《肉身坐佛像8人谋杀之谜原创正版惊悚古风剧本杀推理桌游》中,在构成游戏主要内容的角色、架构、占比、观感、参与度、互动度、体验度上,侵犯了张墨一享有完整知识产权的上述七项数字美术作品,请求法院判令:陕西新月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书面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0万元,维权损失5万元。
【审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墨一已就案涉七幅美术作品提交了原始文件及在微博的首次发表记录,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认定张墨一为案涉作品的著作权人,故其诉讼主体适格;陕西新月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GoDan谋杀之谜正版实体剧本”销售的案涉被控侵权产品外观与案涉美术作品实质性近似,构成对张墨一著作权的侵犯。遂判决:陕西新月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张墨一损失包含合理维权费用8万元。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