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年底至2021年6月案发,被告人王某某未经“立白”“汰渍”“碧浪”“奇强”“蓝月亮”“白猫”等商标注册人许可,购买制作洗衣粉、洗洁精、洗衣液的原材料、包装、商标标签及制作设备等,先后承租海东市平安区小峡镇某某村石某某、马某某房屋,用于生产、存放假冒各品牌洗衣粉、洗洁精、洗衣液,使用车辆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208028元。公安机关查获的洗衣粉、洗洁精、洗衣液按实际销售价格计人民币2000.70元,经注册商标所属企业鉴定,均为假冒侵权产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208028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10000元。
【典型意义】
洗衣粉、洗洁精、洗衣液作为日用品,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一些不法分子假冒知名品牌商标,私自生产制作,并利用交通工具、小商铺等向社会大众低价销售,进而获取非法利益,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了商标持有人合法权益,损害了企业商业信誉,且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案件被告人以身试法,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决心和力度,以司法手段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助力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同时通过该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商品,切莫为贪图小便宜或轻信一些非正规渠道不良商家的鼓吹,购买三无产品,进而危害人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