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大连某文化公司系JHA00xxx图片作品的著作权人,发现青海某网络科技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了该图片作品,侵犯了大连某文化公司的著作权利。遂委托某公证处对青海某网络科技公司使用上述作品的网页等内容进行数字内容存证,并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青海某网络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案涉图片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大连某文化公司系JHA00xxx图片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青海某网络科技公司未经大连某文化公司许可,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使用,属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后青海某网络科技公司删除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的案涉图片作品,并由法院判决青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赔偿大连某文化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青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自动履行判决赔偿义务,最终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典型意义】
现如今人们在微信公众号上复制、下载、截图、分享各类信息已成为常态,相较于文字,图片更具有一定的视觉冲击力,在文中插入图片会达到一图胜千言的效果,使读者印象深刻,基于此,大量自媒体运营者都喜用图片开展营销宣传,但人们在享受网络信息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侵权的可能,本案就属此种情形。本案中青海某网络科技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络上直接下载图片素材并在公众号上使用,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通过该案的判决,警醒图片使用人要加强版权意识,在网络上使用他人作品时要坚持先授权后使用原则,尤其是在其运营的公众号、抖音等网络平台,发布文章、视频涉及图片等作品时应先进行权属审查,经权利人许可使用并标明作者,切勿心存侥幸,造成侵权后果。若涉侵权,则应立即删除,以免进一步扩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