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今某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4行初1号行政判决,合议庭:顾全、郑磊、张晓莉】
案情摘要
第三人上海圣某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某公司)于2011年12月20日经受让取得“武峰”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天花板、金属屋顶材料等;于2012年3月21日经申请取得“WOFON”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浴霸等。
原告上海今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某公司)于2013年1月14日经申请取得“武峰集成”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铝、铁板、金属片和金属板等;于2017年12月28日经申请取得“武峰炫冉”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天花板、铝、铁板等。
圣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嘉定市监局)举报今某公司商标侵权。嘉定市监局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今某公司生产、销售假冒“WOFON”注册商标浴霸的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并处没收假冒“WOFON”注册商标的浴霸37台及罚款15000元;对今某公司生产、销售标有“武峰集成”注册商标的扣板和标有“武峰集成 金属板材 武峰炫冉 吊顶”标识扣板的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处违法经营额一倍的罚款计116275.55元。上述两项罚款合计131275.55元。今某公司对涉及扣板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嘉定区政府)于2022年8月12日作出复议维持决定。
今某公司不服,认为使用“武峰集成 金属板材 武峰炫冉 吊顶”标识的行为不侵权;标有“武峰集成”的产品已封存不再流入市场,行政机关的处罚不当。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嘉定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嘉定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武峰集成 金属板材 武峰炫冉 吊顶”这一使用方式中,原告将“武峰集成”字样使用在商品的显著位置,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涉案扣板产品与权利人的“武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天花板”商品属于相同商品。而“武峰集成”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6类金属片和金属板,从商品用途来看,涉案扣板产品系消费者购买后即可直接使用的成品,与金属片和金属板存在一定区别,今某公司在扣板产品上突出显示“武峰集成”标识,超过了“武峰集成”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武峰集成”的主要识别部分完全包含了权利人“武峰”商标的文字内容,构成近似,且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因此,原告生产销售标有“武峰集成 金属板材 武峰炫冉 吊顶”扣板的行为侵害了权利人“武峰”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次,原告已经实施了生产标有“武峰集成”字样扣板的行为,除涉案已封存产品外,原告另有销售带有上述标识的扣板产品的行为,且数额较高,相应的危害后果已经发生,封存争议产品虽然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后果,但尚不足以构成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嘉定市监局对两类扣板产品侵权行为予以综合考虑,处违法经营额一倍的罚款,其裁量尺度适当。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今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上海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能,惩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虽然原告在金属板和金属片类别上注册有“武峰集成”商标,在金属天花板类别上注册有“武峰炫冉”商标,但其在扣板产品上突出使用“武峰集成”,而将“武峰炫冉”以较小字体显示的行为,本身即具有误导公众,混淆商品来源的主观恶意,构成对“武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法院审理中准确认定了原告的侵权行为,依法评判了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促进依法行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