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万某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松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7民初17442号民事判决,审判员:毛水龙】
案情摘要
原告玉环万某置业有限公司系万某集团下属公司,开发建设地产项目“万达·悦海湾”。被告上海松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擅自在其发行的“WD台州玉城债权项目”私募债权产品认购协议和宣传资料中多处使用“玉环万达(或者WD)置业有限公司销售万达(或者WD)·悦海湾项目形成的应收尾款”等字样,在项目介绍中多处使用“WD集团、WD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且被告确认其发行的产品与原告开发的万达·悦海湾项目系属同一项目。原告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或存在商业合作情形下,在其发行的私募债权产品中擅自使用原告的地产项目信息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该行为易使社会公众误认为上述私募债权产品系原告发行或者与原告存在关联,损害原告的商誉及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50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实施混淆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发行的“WD台州玉城债权项目”私募债权产品认购协议及宣传资料中多处使用“万达”“WD”等字样,在项目介绍中多处使用“WD集团”等内容,“WD”与“万达”的描述可以一一对应,且“WD”系“万达”的汉语拼音首字母,被告亦确认其发行的产品与原告开发的万达·悦海湾项目系属同一项目。被告实施的上述行为容易使社会公众误认为该私募债权产品系原告发行或者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原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涉私募债权产品中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本案判决准确认定发行人在发行的私募债权产品中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权利人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使人误认为该私募债权产品系权利人发行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对规范私募债权产品发行人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及营造良好的私募投融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的指引意义。
判决书:
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