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伦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任某、仙某液压传动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江某青、苏州诺某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29259号民事判决,合议庭:孙谧、罗涛、朱亚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2)沪73民终721号民事判决,合议庭:胡宓、易嘉、杜灵燕】
案情摘要
上海伦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伦某公司)经营范围为电气及机械液压系统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2012年12月至2017年2月,伦某公司与案外人扬州海某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签订了一系列涉及阀块、阀组的销售合同,任某于2013年5月入职伦某公司销售部,负责对接海某公司相关交易,工作联系记录包含信息表、后续联系记录、项目立项跟踪表等,记载海某公司的交易信息、产品需求、交易问题、协调过程等信息。伦某公司通过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规定员工的保密义务,发放工作电脑并及时回收,采取加密数据等技术保密措施。
任某于2017年7月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被伦某公司开除。江某青与任某系夫妻关系,先后任职于仙某液压传动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某公司)、苏州诺某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某公司)。
2016年初起,海某公司与仙某公司开展合作,与伦某公司的合作逐渐减少。2017年2月后,海某公司不再与伦某公司发生涉案商品的交易。诺某公司于2017年10月成立,同年12月,即与海某公司建立阀块、阀组的采购合作关系,初期交易的部分增值税发票标注仙某公司的字号缩写。
伦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经营秘密;任某、江某青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开支合计300万元,仙某公司就1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诺某公司就2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伦某公司与海某公司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涉案经营信息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秘密。在案证据证明伦某公司丧失与海某公司的交易机会,四被告均具有接触涉案商业秘密的可能性,仙某公司、诺某公司使用的信息与涉案经营秘密基本相同,诺某公司刚成立即与海某公司开展交易并且初期交易的部分增值税发票标注仙某公司的字号缩写等事实,据此认定四被告侵害涉案经营秘密,综合考量涉案经营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对伦某公司形成的竞争优势、对伦某公司所获利润的贡献率,四被告的侵权情节、期间、后果以及主观恶意等因素判定任某、江某青就全部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仙某公司、诺某公司就各自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任某、江某青连带赔偿伦某公司经济损失、合理开支合计100万元;仙某公司就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诺某公司就8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四被告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纠纷的侵权人往往采取隐名出资、更换控制侵权实体等方式隐蔽侵权,给权利人维权造成实质障碍,法院从后续交易公司开发交易对象的时间成本明显不符合正常市场经营活动,以及开具增值税发票标注前手交易公司字号缩写等事实,推定相关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具有衔接关系,最终判决原告原工作人员及配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两公司就各自侵权行为分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方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该案判决体现了法院充分运用证据优势规则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民营企业健康、有序、繁荣发展的决心。
判决书:
上海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任某等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