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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刘某、郑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刘某、郑某

  【简要案情】2019年至2021年间,胡某在负责昆明速璐商贸有限公司路虎部经营期间,购买标有LAND ROVER路虎、JAGUAR捷豹标识的刹车盘、火花塞等汽车配件,与刘某、郑某共同进行销售。2021年7月27日,民警在昆明市官渡区东聚汽配城B区3栋27号昆明速璐商贸有限公司内现场查获标有LAND ROVER路虎、JAGUAR捷豹标识的刹车盘、火花塞等汽车配件共计895件。经认定,查获的895件汽车配件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昆明速璐商贸有限公司电脑软件中销售记录记载,自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其中标注为“精品”汽车配件的销售记录总金额为人民币1982399元。查获未销售的895件汽车配件中,可以根据电脑软件中的销售记录查清实际销售平均价格的汽车配件价值人民币109500余元;未查清实际销售平均价格的汽车配件,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282043元。

  【法院认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刘某、郑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捷豹路虎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刹车盘、火花塞等汽车配件,已销售部分金额为1982399元,未销售部分商品价值经鉴定为391543元,三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惩处。胡某作为昆明速璐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管理人,购进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积极对外销售,并安排指使刘某、郑某实施本案犯罪系本案主犯,应对全案承担刑事责任。刘某、郑某受雇参与销售涉案被控侵权商品,属从犯,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别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郑某各有期徒刑三年,均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本案查获并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商品予以没收并依法销毁。胡某、刘某、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所提相应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销售假冒知名品牌汽车零部件构成知识产权领域犯罪的案件。汽车系高速运输工具,在维修和更换零部件过程中,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被告人销售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的种类多、时间长,涉案金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本案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适用相对较重的罚金刑,加大了对知识产权领域犯罪的惩罚力度,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保护知识产权、打击违法犯罪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