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沧源宏盛茗普茶叶经营部
【简要案情】沧源宏盛茗普茶叶经营部(以下简称宏盛茶叶)与陈某某均从事茶叶销售,双方均会通过微信及抖音等平台宣传、销售茶叶。宏盛茶叶的抖音“粉丝”数量为1万余人;陈某某的抖音“粉丝”数量为3万余人。陈某某的合作人于2020年4月6日向宏盛茶叶购买茶叶后,陈某某在抖音平台上发布销售茶叶的视频。微信名为“A王先森”的网友是陈某某组建的茶友微信群中的群员,看到陈某某的视频后在陈某某的微信群中发布语音信息称陈某某所卖茶叶是向宏盛茶叶以每公斤38000元的价格购买的,陈某某卖给“粉丝”的价格虚高。陈某某遂与“A王先森”在微信群中发生争论,称其茶叶并非向宏盛茶叶购买,并将“A王先森”移出微信群。“A王先森”亦是宏盛茶叶所在茶友微信群中的群员,其被陈某某移出微信群后,在宏盛茶叶所在微信群说明了前述事情经过,宏盛茶叶在微信群中对陈某某进行了“太不要脸了”“我真是无语了,给他脸不要脸”等评价,并称陈某某曾骂过茶友。2020年6月至7月间,陈某某通过抖音直播平台的直播间评价宏盛茶叶是伪茶农,称宏盛茶叶销售的“大雪山普洱茶”有豆香,并在宏盛茶叶的头像显眼部分用红色字体标明“豆香普洱”字样,引起了多名网友围观和评论。宏盛茶叶认为因陈某某在抖音直播平台恶意诋毁其商业形象,导致宏盛茶叶商业形象严重降低及商家向宏盛茶叶订购的“大雪山普洱茶”被退订,其为此退还了订购款120000元,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均从事茶叶销售,均会通过微信及抖音等平台宣传、销售茶叶,双方的“粉丝”亦存在重合部分,因此,双方属同行业下存在竞争利益的经营者;陈某某通过抖音直播平台的直播间称宏盛茶叶销售的“大雪山普洱茶”有豆香,并在宏盛茶叶的头像显眼部分用红色字体标明“豆香普洱”字样,其主观故意明显而确定;陈某某利用其拥有众多茶叶“粉丝”的抖音号发表宏盛茶叶所销售的前述茶叶品牌为“豆香普洱”的评论,且诉讼过程中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评论具有相关依据,因此能够认定陈某某客观上实施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陈某某在抖音平台实施的前述行为,任何能够观看抖音视频的用户均有机会接触到,其散布编造的虚假事实,会误导相关公众对宏盛茶叶销售的商品产生不适、质疑、偏见等极为负面的印象,不正当地贬损了宏盛茶叶积累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商业诋毁。法院遂判决陈某某赔偿宏盛茶叶经济损失15000元。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陈某某与宏盛茶叶存在同业竞争关系,陈某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损害了宏盛茶叶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在抖音、微信平台发生的商业诋毁纠纷。随着移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通过微信、抖音等平台宣传、销售产品已成为市场交易的重要方式。由于网络信息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特点,经营者通过抖音直播平台等实施商业诋毁行为,更易导致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经营者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极后果。本案裁判全面分析了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说理清晰,为茶叶市场经营者健康有序合法经营提供了指引,并有助于规范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宣传产品的行为,对于在互联网时代保护企业商誉也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