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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曲靖市麒麟区全季商旅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靖市麒麟区全季商旅酒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简要案情】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庭星空公司)是涉案注册商标“全季酒店”的商标权人,其将涉案注册商标作为酒店品牌在全国开设了数百家连锁酒店,该商标品牌在酒店行业内获得多项奖项,并进入“中国连锁酒店中端品牌规模20强排行榜”。曲靖市麒麟区全季商旅酒店(以下简称曲靖全季商旅酒店)未经汉庭星空公司的授权许可,擅自在其企业名称、酒店招牌、酒店设施用品等多处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文字内容高度近似的标识,并可通过多个旅游网站上进行酒店预定。汉庭星空公司认为曲靖全季商旅酒店的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汉庭星空公司是涉案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曲靖全季商旅酒店成立前,汉庭星空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品牌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在全国酒店行业具有较大的市场占有量和影响力。曲靖全季商旅酒店在其企业名称、酒店招牌、酒店设施用品上使用与汉庭星空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的行为,明显具有攀附汉庭星空公司涉案商标品牌商誉的主观意图,其即便在所使用的标识中加入“商旅”二字,“商旅”二字在旅馆服务行业中也无显著性,不能起到区分作用,因此仍容易使相关消费者对该商旅酒店提供的酒店服务与汉庭星空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产生混淆和误认。曲靖全季商旅酒店的行为侵犯了汉庭星空公司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专用权,对其权利造成了损害。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曲靖全季商旅酒店的主观侵权恶意、经营规模等因素,遂判决曲靖全季商旅酒店停止侵权,赔偿汉庭星空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曲靖全季商旅酒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曲靖全季商旅酒店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汉庭星空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汉庭星空公司在全国多个城市开设了数百家“全季酒店”,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全季酒店”系列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作为同行业经营者,曲靖全季商旅酒店理应知晓“全季酒店”品牌,在此情况下,其仍将“全季酒店”作为企业名称及商业标识使用,明显具有攀附汉庭星空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的故意。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涉酒店服务行业的侵害商标权纠纷。在云南立足旅游资源优势打造世界一流“健康生活目的地”、国际康养旅游示范区过程当中,酒店服务行业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涉案注册商标在所属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曲靖全季商旅酒店为攀附汉庭星空公司的品牌商誉,在其企业名称和所经营的酒店招牌、酒店设施用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足以导致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法院正确适用商标法的规定,制止曲靖全季商旅酒店“搭便车”式的商标侵权行为,促使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