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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合道康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滇医通医疗信息咨询(云南)有限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云南)有限公司、邹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合道康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滇医通医疗信息咨询(云南)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滇医通互联网医院(云南)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某

  【简要案情】云南合道康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道康成公司)在2015年5月以来,先后注册了“滇医通”微信公众号、“滇医通”微信小程序、“滇医通课堂”微信小程序。合道康成公司经与云南省昆明市卫生计生委合作,建设昆明市公立医院统一的预约挂号平台“滇医通”,通过合道康成公司多种方式的推广,使用“滇医通”的医院达190余家,该平台成为云南省昆明市民看病就医预约挂号的常用平台。2021年2月5日,案外人找我帮公司对名称为“滇医通辅助挂号系统”的计算机软件申请登记,并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20年11月20日,找我帮公司出具软件使用授权书,授权滇医通医疗信息咨询(云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医通咨询公司)使用该软件。经合道康成公司申请公证保全,在互联网上出现了滇医通咨询公司,并突出使用“滇医通”字样;滇医通咨询公司在网上注册了“滇医通挂号平台”。合道康成公司以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云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及邹某使用“滇医通”标识,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相应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经济损失。一审宣判后,诉讼双方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开庭审理认为,从中文汉字文意理解“滇医通”名称,本身并无特性,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较低。但针对作为一种普通表达的“滇医通”服务名称来讲,并不排斥其经过广泛的宣传和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和美誉度后,也能成为一个主体的识别符号,依然能够体现其自身的特有性和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滇医通”服务名称在昆明地域以及云南省范围内,相关公众具有较高的认知度,且使用量巨大,在缓解本地医疗资源紧张、方便患者就医方面,已发挥了积极作用。滇医通咨询公司在一审作出行为禁令期间,并未完全遵守禁止令,特别是一审宣判后,滇医通咨询公司又将其一审期间新注册的“滇医通挂号平台”于2022年1月6日重新申请认证了“滇医通平台”,虽该行为不属于一审裁定的行为禁令范围,但其在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侵权,判令其在运营的网站、公众号、小程序上停止使用“滇医通”标识的情况下,滇医通咨询公司依然继续在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滇医通”字样,滇医通咨询公司侵权的主观故意明显,侵权情节特别严重,并变相对抗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二审据此将赔偿金额由一审的人民币20万元酌情增加为人民币50万元,并对一审其余判项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涉医疗服务领域和商业标识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加强商业标识保护,对推动品牌经济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案裁判正确把握知识产权的排他属性,对侵权人行使其著作权、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作出合理界定,并对商业标识的显著性和社会影响力进行了评判,既确保了市场主体能够合理利用商业标识资源,又维护了公平竞争,为互联网上注册服务小程序构成混淆的认定提供有益思路,有效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二审法院针对侵权人违反或者变相违反人民法院保全禁令的行为,提高判赔金额,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维护法律权威。